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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TradeTBT)成为我国外贸行业的一个热门话题。2004年7月,国内首个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也已在深圳正式推出。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继反倾销之后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所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从技术性措施到“技术性壁垒”
所谓技术性措施,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措施。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第20条一般例外(b款中规定,成员方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采取必需的措施;第21条安全例外亦规定,成员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可采取必需的措施。依据这些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1970年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并负责起草了一个防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草案。1979年3月,东京回合谈判通过“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草案”,并于1980年1月生效。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正式定名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TBT协议》对消除、限制和规范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介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共有15个条款,3个附件。其基本目标是:(1)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2)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成为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造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3)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根据《政府采购协议》,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TBT协议》规定的约束。另外,《TBT协议》未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进行规范。
(一)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须遵守的规则
根据《TBT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不能造成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成为变相限制进口贸易的一种手段。
当成员方拟采取与国际标准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出版物、咨询点和秘书处提前告知其他成员方,为它们留出准备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迅速公布,以使有关各方知晓;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方面适应其要求。
(二)从具体方面说,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必须遵守下述规则
1、贸易影响最小规则。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时,不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也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要考虑不能实现合法目标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评估风险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如果采用有关措施的目标已经不存在,或由于环境或目标的改变可转用其他对贸易产生较少限制的措施时,那么,该项技术性措施就应该取消。
2、合理性规则。若采取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经其他成员请求,该成员应说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3、协调规则。《TBT协议》鼓励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国家间的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
4、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在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履行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它们提供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即使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国家仍可按照其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采取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应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TBT协议》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帮助和技术援助;为了确保发展中成员国能遵守《TBT协议》,TBT委员会在接到请求时,应就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TBT协议》要求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正确解读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英文中,“壁垒”(barrier)是一个中性词,就是指事物发展进程中的一种障碍。至于这个障碍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刻意人为的,则需另行界定。在中国语言文化中,“壁垒”这个词含有一种贬义,因而国人读起来总有一种有意为之的感觉。为了避免这种理解上的偏颇,现在学术界和贸易管理部门通常将之称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因此,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解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措施的合理性。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WTO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的门槛,其性质有二重性。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比如它保证了合格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确保了不同国家合格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则背离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大等五大合理目标,背离《TBT协定》的最小贸易限制原则、基于科学和国际标准的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WTO成员制定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基本原则,对贸易造成限制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壁垒作用是由于WTO各成员间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企业不能简单地将自己的产品出口受阻归结为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发展较慢的国家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保证产品的技术安全,从而使产品可以达到或满足其他WTO成员市场准入的技术要求,顺利地进入目标市场。因此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不总是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首先,应该客观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类型,采取正确的对策。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技术壁垒。对于这种技术壁垒,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2)基于歧视性贸易政策产生的技术壁垒。这是自某国或某地区为限制商品进入其市场,以安全,环保,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由,特意制定的一些歧视性标准,法规和检验程序等。如日本对我国大米进行的103项农场的检测,而对其国内生产的大米却未规定如此多项的检测程序。对于此类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其次,针对我国主要的出口商品,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包括有关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再次,应该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保护体系,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家可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尤其要充分利用WTO歧视性贸易壁垒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我们必须充分运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手段合法保护国内市场和经济安全,支持竞争,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积极采取国际标准,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建立有效的国内技术壁垒体系;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将环保纳入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应将环保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环保执法,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积极推行国际贸易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重视ISO9000和ISO14000质量及环保标准认证体系,促进我国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环保标准的加强。
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应加强对世贸组织基本法律规则,特别是对《TBT协议》和《SPS协议》有关内容的深入研究,加快培养熟悉技术型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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