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董砚龙26日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25日发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券商高管的任职资格、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于今日又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安排进行说明。
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在诸多方面有所改进: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借鉴部分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
该《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中国证监会仍按照现有规定和程序受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高管人员在《办法》施行后将直接列入高管人员数据库,同时在《办法》施行后5年内可累计3次参加资质水平测试,3次测试均未通过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并不得继续担任高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通过严格任职资格管理,让有足够胜任能力和良好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士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证监会将以《办法》的施行为契机,通过任职资格管理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高管人员行为,保护合格的优秀高管人员,推进诚信建设,逐步培育证券行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27C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