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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关行政处罚 条例11月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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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订、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分为总则、走私行为及其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附则,共6章68条。

  据有关部门介绍,在总结海关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的《条例》增加了“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两章关于程序的规定,同时细化了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条文增加了32条。

  《条例》本着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专门设立了两章分别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执行等程序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海关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11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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