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
记者杨良敏9月16日北京报道根植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2004年11月1日起将使法院调解行为更加规范,确保司法统一,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确保调解自愿的规则,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院不予干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对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细化了民诉法规定的协助调解制度,规定了委托调解制度,以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解决社会纠纷。同时,司法解释还通过相关规定,强化诉讼诚信意识,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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