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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房屋使用权年少了30年 业主怒告开发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3:55 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 黄明)因房屋使用权年限产生纠纷,业主起诉开发商。记者昨悉,此案近日在市中级法院审结,原告败诉。

   2000年11月11日,江夏区的邓先生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12.6万余元的价格买下该区商业街80平方米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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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邓先生发现,拿到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先前购房合同有些不同。合同上的房屋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证上的房屋使用年限仅为40年。

   使用年限“缩了水”,邓先生心里很不踏实。

   今年5月,邓先生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在打官司期间,邓先生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房的土地最长出让年限是70年,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重新办理使用权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这就是说,邓先生与开发商所订的合同上约定的年限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邓先生认为,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影响房屋的价格,开发商理应退还部分房款,他计算得出的金额为5万余元。

   江夏法院一审认为,商品房的市场定价不是以土地使用年限为依据的,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房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业内人士认为,房屋的使用价值体现在房屋的使用年限上,使用年限越长价格越高,年限上“缩水”几年,房屋的价格也就应该相应降低。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在此问题上呈现“真空”状态,只能依靠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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