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文书漏洞百出(案件追踪)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3:25 人民网-市场报 | |||||||||
|
本报记者 吴建群 调解书和扣押令被造假 法院出具的文书在法院的文档里却查不到底档,这是发生在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法院的一桩怪事。
从刘安绪向记者展示的两张吉林省松江河林区法院的两张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到,原告是松江河林业局局长宫喜福,被告是刘安绪和他的妻子李静芬。事由是债务关系,是刘安绪和李静芬于1992年3月和1993年10月两次向松江河林业局所属的吉顺达海运公司借款310万元,定于1995年归还,债务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而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证明表明,吉顺达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此之前的1992年和1993年期间,被告怎么能和吉顺达公司形成借贷关系?而且原告方始终拿不出借条,这又该作何解释? 对于调解书,刘安绪说,既然是调解书,原告和被告都应在场并签字。但是按调解书中注明的日期,我当时被关押在大牢里,对此事根本不知道。另一被告我的妻子李静芬也不可能出现在现场,因为她在1996年8月因病去世。 刘安绪还向记者提出了关于扣押令的置疑。这份扣押令把其妻李静芬名下在大连的一套别墅予以查封。既然是法院查封,毫无疑问应该是法官执行,但是扣押令的执行却是当时任松江河检察院的副院长和公安局的人。另外,扣押令本来应该是民庭发文,这里却出现了刑查字,令人费解。最让人不理解的是时间顺序的倒置,按规定应该是先有调解书后有扣押令。而在此案中,全是本末倒置。调解书出现在1997年,而扣押令则出现在1996年,也就是说法院先把房产扣押,然后再搞调解,那么谁又能够相信这个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合法体现呢?刘安绪还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当时的法院扣押清单,日期是1997年1月14日,而调解书是1997年1月25日签发的,也就是说在法院执行扣押房产11天之后,调解书才出笼。 都是体制惹的祸 为了搞清扣押令和调解书的来龙去脉,记者专程去吉林省松江河林区进行了采访。记者找到了当时任法院院长、目前已经退休在家的陈国俊,让他辨别法院文书的真假,扣押令院长签字是否是其本人,调解书审判员是否知道此事。同时记者还要求查看当时卷宗和记录,以核对调解书和扣押令的真假。陈国俊长叹一声说,你不用再去找法院的其他人了,当时林区法院从我这个院长到底下的审判员实际上都没有介入这个案子。刘安绪的案子根本上没有起诉到法院,直接在检察院就处理了。 据吉林省森工集团宣传部长陈良介绍,林业局不仅有了企业的功能,也有了政府的职责,形成了现在的企业办社会的局面。目前,该公司的一个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这个政法委书记和公检法一把手组成政法办公室,全面协调该地区公安工作。 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在本案中,林业局是原告,刘安绪是被告,他们要听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但是实际上,林区公检法要听林业局党委的,公检法要听原告的,他们的任何行动、措施、决定都由林业局也就是原告做出。这样的官司对被告来说公平吗?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检察院已经调查此事,松江河林业局已经承认调解书和扣押令纯系造假。 《市场报》 (2004年08月17日 第七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