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百个人的十年》的10年官司(专稿)(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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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3:25 人民网-市场报 | |||||||||||||
我们关注这起著作权纠纷案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一百个人的十年》10年间两次惹上同一案由的侵权官司?是冯骥才的故意还是出版社的失误?冯骥才作为本案被告,他难道会忘记10年前那场沸沸扬扬的“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而重蹈覆辙?如果不是,那么这本书10年后又是如何惹上新官司的呢? 李振盛诉称: 冯骥才欣然同意这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 李振盛诉称:2003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由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三被告在编辑出版该书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原告公开发表的均有署名的“文革”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也未按规定支付稿酬。 李振盛在起诉书中列举了他被侵权的4幅摄影作品,其中,第3、4项中的两幅照片在十年前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中,曾侵权使用过。 冯骥才先生并未从1994年4月那场版权官司中汲取应有的教训。时隔十年之后,由冯骥才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中,就有十年前江苏文艺出版社《一百个人的十年》侵权使用过的原告的两幅“文革”照片。冯骥才欣然“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他又一次支持与默认出版社在其著作中实施侵权行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摄影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前后十年间,同一位作家的同一本书,对同一位摄影者的相同照片重复侵权,这种故意侵权行为竟两次发生在拥有众多“官牌”的冯骥才身上,这是他公然在藐视法律,仗势欺人。 李振盛这次诉讼的要求是: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5万元人民币等。 李振盛在起诉书中称,此次原告发现侵权事实后,本着和解免诉之初衷,主动挂电话发传真与时代文艺出版社联络,期望能够得到一个友善的回应,以免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多日之后,原告才接到该书责任编辑张明简短的回电,并说三两天后会再次电话沟通此事,但自此便杳无音信,长时间不再联络不予理睬,后经原告多方联系总算找到这位责任编辑,但协商无果。在这种情势下,原告只有通过法律对三被告提起诉讼。 张明叫屈: 我们侵权了我们赔偿,这事跟冯骥才无关 对李振盛的话,责任编辑张明连连叫屈。他说:今年5月底,时代文艺出版社收到李振盛先生发来的传真。我立即与他取得了联系。李振盛先生在电话上说,请你给我寄两本样书,等我收到样书后咱们再联系。我立即将2本样书寄过去。几天后,李振盛说已经确认其中由4幅照片是他拍摄的。我得知后,当即代表出版社向李振盛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因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张明先生说:当时,李振盛先生称,他与他的美国律师有合同约定,侵权使用的每幅照片赔偿在600美元到800美元左右,否则他会赔钱给美国律师。我听李振盛先生提出这个价格,觉得太高,跟他商议说能不能4幅照片的赔偿在5000元到1万元的范围内。他不同意。 说真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我们不愿意打官司,更不希望把冯骥才先生牵扯进来。希望采取赔偿的办法息事宁人,但最后李振盛先生把价码抬到3万元,我无奈之下同意后,他还提出再要更高点,但我们实在承受不了。直到7月初李振盛出国前,多次商谈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张明先生说:我一再对李振盛先生声明,我对当年江苏文艺出版社侵权一事并不知晓,不然绝对不会惹这个麻烦。照片侵权与文字作者冯骥才无关,我们不希望把冯骥才先生扯进这场官司中来。 2003年6月初,张明与冯骥才进行联系,当时,冯骥才正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邀请的专家在奥地利访问。当张明告知冯骥才先生要出插图本时,冯骥才在电话上表示同意。当谈到图片问题时,当时,张明称图片由出版社自己解决,这一点要明确地写在合同上。冯骥才答应出版插图本,出版合同待自己回国后再补签。同时,远在奥地利的冯骥才还专门为这个新版本写新版序言《文革进入了我们的血液》,从奥地利发电子邮件给张明。冯骥才在这篇序言的落款时间是“2003.6.6维也纳”。 经过1个月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2003年7月初,插图本正式出版发行。图书上市几天后的2003年7月1日,冯骥才先生从奥地利回国。7月3日,冯骥才与时代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在这份出版合同上,时代文艺出版社的签订日期是2003年6月2日,而冯骥才的签名是7月3日。合同中第四条特别约定“本书图片版权由乙方解决”。 冯骥才声明: 插图侵权与否和我无关 对于李振盛先生的起诉,冯骥才称,他已于2004年7月1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冯骥才先生称:原告诉状说,在1991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中,我对原告李振盛同志的摄影作品侵权,这个说法是违反事实的,应该纠正。此案于1995年3月判决,法院认为“冯骥才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李振盛同志不服,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99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李振盛同志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有结论,李振盛再说被告侵权是不应该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针对李振盛起诉书中所称“由冯骥才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冯骥才称:这种说法是绝对没有根据的,甚至是臆造的。因为我2003年4月12日赴奥,7月1日到达北京。《一百个人的十年》从策划到出版,我都远在万里之外。有什么证据说我“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我只是文字作者,怎么能对插图进行审阅?这不是故意编造加害于我吗? 冯骥才说,很清楚,这本书的插图侵权与否,都与我无关。十年前我没有侵权,这次依旧没有侵权。原告一再把我拉进他与出版社的版权纠纷中,何故?并且刻意强调我的社会职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职务高低与本案无关。 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冯骥才还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当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判决,以及他与出版社的合同。最后,冯骥才还向法院提交了他从奥地利回国的机票证明在图书出版期间他一直在国外。 法院已确定于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冯骥才声明: 8月11日,冯骥才工作室给本文作者发来传真,传真的标题是《几句话》,内容是: 近日常有媒体来电,问我关于《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照片是否侵权事。我有三点说明。 一、在法制社会,民间有了纠纷不好解决,请求法院裁定是非,是正常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这是民事,不是刑事。二、法庭在法院里,不在媒体中。尤其在开庭之前,在媒体上过多的申诉与争辩会干扰法律程序。我的答辩与齐备的证据已全部交给法院了,其余的话等到法院有了结果后自会说。 三、原告李振盛在报上说,我在十年前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就对其摄影照片侵权。他曾起诉于我,并说他胜诉。实际情况是,他确实起诉过我,但他败诉了。法院在《判决书》上说“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使用合法,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故而“驳回李振盛对冯骥才的诉讼请求”。李振盛不服,继续上诉,同样被驳回。这些材料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是有据可查的。如果对媒体说话,应当诚实,不能违背事实和欺骗公众。 《市场报》 (2004年08月1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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