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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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3:1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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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8月15日,本专栏文章详细介绍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并与近年出台的主要银行监管法规进行了比较,《办法》起到了衔接配套的功效。 今天刊登的是这篇稿件的后半部分,分析了《办法》的主要特点,以及《办法》规定
自明日起,来自中国银监会的报告专栏将刊登一组来自商业银行行长的文章,分别介绍各家商业银行在贯彻《办法》中的实践经验与心得。 ———编者 (续) 本着审慎性原则,《办法》取消了上述大部分优惠风险权重。例如,《办法》仅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给予了50%的风险权重,其他公用企业视作一般企业给予100%的风险权重。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没有执行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审慎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证券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另外,《办法》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只对九类质(押)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给予了优惠风险权重。 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办法》设置了0%、20%、50%、100%四个风险权重档次,比原有计算方法减少了两种。在不影响资本充足率计算整体审慎性的前提下,《办法》结合我国国情对一部分资产采用了合理且相对优惠的风险权重。例如,对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外币债权给予0%的风险权重;对我国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的债权给予0%的风险权重;对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给予0%的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给予0%的风险权重。 三是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交易品种和规模逐步扩大,市场风险不断加大,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随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例如,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债市场不断走弱,价格持续下跌,就使得很多商业银行的国债投资招致损失。在此形势下,迫切需要引入完善的监管制度,推动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据此,《办法》根据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将市场风险引入资本监管制度。《办法》明确对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业银行全面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应计提资本;规定了交易账户定义和交易账户资产负债的计价原则;关于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的标准,《办法》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状况,将此标准规定为,“交易账户头寸高于表内外资产总额的10%或超过85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低于此标准的商业银行可以不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金。据此标准,国有商业银行、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少数城市商业银行需要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总体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较低,《办法》规定对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采取标准法计算资本,其中对利率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使用期限法;对仅买入期权合约的商业银行,期权处理使用简易法;对卖出期权合约的商业银行,采取得尔塔+方法计算期权的资本。为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模型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办法》规定,经银监会事前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四是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以准备金的充分计提为基础。一般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而专项准备则是根据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应该视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提取不充分,不符合审慎会计原则,会造成商业银行利润虚增。在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讨论银行的账面利润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只有在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前提下,资本充足率计算才真实可信,各行之间才具有可比性。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按《办法》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主要就是由于准备金缺口较大所致。去年底,国家对中国银行注资后,中国银行将原有所有者权益余额转为准备金,用于弥补准备金缺口,此举说明没有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计提,就不可能有真实的资本充足率。自2004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已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2005年底前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为真实计算资本充足率奠定了基础。《办法》要求在贷款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助于保持监管规章之间的一致性,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 三、《办法》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这是银监会从监管角度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的最低要求,是最低标准。实际上,8%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是根据发达国家银行市场经验数据得出的。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比发达国家要大,实施8%的资本充足率尚不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应该说是最低标准。很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俄罗斯等,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都高于8%。在我国香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平均水平超过了17%。近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考虑到银行竞争力,降低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即便下调后,对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仍分别高达7%、10%(此前分别为8%、12%)。因此,为强化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资本水平最低应超过8%,并力求做到与其风险大小相适应。我国已有部分大银行提出,在今后一段时期将把资本充足率保持在10%-12%。 国际上成功的监管经验表明,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商业银行公平竞争。因此,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尽快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此,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有责任感、紧迫感。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多种渠道充实资本,抑制风险资产的盲目扩张。力争到2007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时,单个商业银行和我国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充足水平有较大提高,从而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稳健性,为监管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必要的基础。 (执笔:罗平张晓朴)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8月17日 第二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