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受理案件“挑肥拣瘦”挑战公平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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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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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忠 去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180号文件,将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
很显然,被广西高院列为不受理案件的都是些敏感的、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案件,往往是出力不讨好的,拿院方的说法就是“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所以这些案件就成了“本应由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 但政府处理与法院受理之间存在着矛盾吗?政府当然也有责任进行处理,但问题不是它处理不好或是根本不想处理吗?政府不想处理,法院也不愿受理,那么,哪里还有一个说理的地方?法院受理了执行不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但不受理,社会就稳定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就高大了?“文件列举的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上诉方均为群体,动不动就是上百人。”广西高院民事审判一庭一位副庭长如是说。法院如果不受理,那么会意味着什么,必然是这上百人就要去上访。而上访难道不是最为某些官方所忌讳的“不稳定”吗? 法院受理案件难道可以如此“挑肥拣瘦”吗?容易办理的案件就受理,否则就拒之门外,那法院还能称得上合格的社会公平裁判者吗?有关的法律专家已对此文件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比如越权、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它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目前,不少地方法院都有随意出台立法性规定的习惯,有的甚至为了所谓的扶持地方经济发展,而让法律执行的尺度任意伸缩,这些都是对法律的任意曲解,而不是所为的“有益的司法实践”。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寻求司法救济是人们所寄望的最后两根稻草之一——再不行,就只有上访一条路了。而上访,显然是司法救济不力的表现。法院受理,至少能给群众以道义和法律上的支持,虽然没有得到最终的执行,但在接下来的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会有一个法律上的依据,是有益的。而不受理,岂不是不做为?岂不是对弱者权益的漠视? 法院不愿受理这些案件,归根结底在于当前法院所处的司法困境。因为其独立性不够,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许多干扰,对于涉及到政府的案件不能放开手脚来办理,所以时间长了,一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形成了“条件反射”——对于涉及到政府,尤其是同级政府的案件干脆不予受理。广西高院出台的文件不过是将这一“条件反射”形成文件,写在纸上,进一步明确罢了。 但无论如何,广西高院的文件该废止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