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四种外汇业务行为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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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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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单继林8月12日北京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北京、上海、深圳5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2003年度所经营的外汇业务合规性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了四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在全国组织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开展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出现了四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违规开立外汇保单。某些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不符合规定的标的物或投保人、收益人开具了外汇保单。 二是外汇保险承保、退保及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个别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人民币收取保费、以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者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根据规定,对于客户投保外汇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以外币现钞的形式收取保费。有的保险公司不仅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还将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用于支付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佣金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费用等。 四是保险公司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存在漏报、错报、逾期申报等行为,难以全面反映保险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情况,影响保险项下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 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将针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保险外汇管理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