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血案中的血训(借题说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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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03:46 人民网-市场报 | |||||||||||
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突发惨案,15名孩子和3名教师被该园门卫用菜刀砍伤,其中一名儿童因伤势过重死亡。据警方公布的消息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惨案犯罪嫌疑人徐和平,曾于1999年5月至9月曾在北京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徐和平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 此案令人感到蹊跷的是,一个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能成为幼儿园的门卫。虽然有精神病史人员就业时不应受到歧视,但对于一些特殊岗位,聘用这类人员却应该慎之又慎。众所周知,幼儿是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可以说,孩子是最需要保护的,这也是对孩子负责的最起码要求。作为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的一方,幼儿园除了要聘用合格的教师,还要对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有所掌握和了解。从医院的有关人士在事后“我们要是知道他(徐和平)有精神病,肯定不会(聘)用他”的话语中,我们能够得知医院并不了解徐和平的精神病背景。然而这个人竟然可以在幼儿园工作了两年,那么用人部门、有关人员在此期间是否存在失察或用人不当的过失呢? 统计数字表明,目前全国只有22所安康医院,能容纳的精神病人极其有限。而大多数综合性医院又因为收费昂贵,精神病人很难住进来。患者家属经济方面的原因及医疗服务的滞后使大量的精神病人流落在外。据公开的统计资料,全国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其他80%的病人都没有得到有效治疗。可以想象得到,在全国范围内精神病人群体是何等之庞大。这些人散落在社会上,无异于“定时炸弹”,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威胁。一项研究表明,在中国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率仅为30%。这其中除了因贫困而中途放弃治疗的原因外,相关的医疗机构短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平均1万多名精神病患者才拥有1位专业精神病医师。医院的软硬件设施都亟待提高。而对精神病患者的跟踪管理更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大多数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监管,他们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责任。如果该监护人认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援助申请,否则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其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实践和现实生活来看,监护人很难做到这一点,首先是因为精神病治疗花费巨大,很容易使监护人家庭处于贫困状态。同样,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发病后,其亲属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认定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如果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事实上大多数成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后,其亲属都没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定的监护人。这将意味着精神病人犯法后没有人为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种种现象表明,有关法律因相应的配套法规的缺失而得不到真正有效的执行。因此相关法律应当设定特定的诉讼程序,为精神病患者指定监护人,并要求监护人将病人送至专门的医疗场所接受强制医疗。国外的一些比较好的做法是对患者情况登记备案、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我们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让精神病患者在社会上“自生自灭”。否则既是对患者本人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 《市场报》 (2004年08月1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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