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北京重申“8·31”土地大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 15:27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杜秀平)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项目应该于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北京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监察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这一日期。通知具体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和具体界定标准。

  通知指出,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包括两大类:2002年7月1日前取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 理想系列写字楼热租中
无线精彩 无线雅典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相关批文在有效期内,不需要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项目;2002年7月1日以后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实施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相关批文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而后者中,除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扫尾项目外,原则上不能列入历史遗留问题范围。

  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界定标准为:2002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项目,须同时具备相关4项条件方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这4项条件是:2002年7月1日至本标准发布之日前继续取得《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征地批复等相关审批手续;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至少一个规划批准文件合法有效,或取得征地批复在两年内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主体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通知同时要求,处理历史遗留项目应按照要求于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对闲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让合同开发建设的、未按期交纳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据统计,北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出让经营性项目达4000多公顷,规划建筑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8月31日后,这些项目何去何从,土地供应和地价房价走势如何等一直是最近关注的焦点。J013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球迷关注亚洲杯决赛
雅典奥运FLASH演示
赵薇邹雪纠纷
广州新白云机场图片集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话题-上海与城市榜样
可爱淘《狼的诱惑》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