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亟待为“热死人”事故定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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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6:55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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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元 今年入夏以来,广州市已先后出现3次38℃以上的高温,相当于1951年到2003年高温次数的总和。在如此高温的季节里,一些企业没有采取任何降温防暑措施,一味让工人加班加点,漠视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此,广东省人大代表王泽华提交建议,要求把“热死人”列为安全事故,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同时应立法放“热假”,并建立高温预警应急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一句“战高温、夺高产”的漂亮口号,把许多劳动者置于烈日烤晒下,他们享受不到降温权,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这种缺乏人文关怀、片面强调奉献精神的做法,理应遭到摒弃。为“热死人”事故进行科学权威的定性,以法律手段惩治那些无视员工降温权的业主,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显得异常迫切和必要。 “热死人”究竟算什么性质的事故?虽然现行法律法规留出了太多空白,但这种“空白”并非侵权行为的真空带。气象部门规定了我国高温灾害性天气的标准:长城以南最高气温≥38℃,或最高气温达35℃同时绝对湿度≥34百帕;长城以北最高气温≥36℃,或最高气温达33℃同时绝对湿度≥32百帕。当气温和湿度高达某一界限时,人体内的热量散发不出去,体温就要升高,超过人体的忍耐极限时就会造成死亡事故。在高温灾害天气和劳动保护条件不具备情况下,仍强行要求工人劳动,因此一些厂矿企业发生的“热死人”已不单单是一种非正常死亡事故,而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问题。 生命权至高无上,当高温成为一种危及生命的灾害时,企业生产与劳动者安全孰重孰轻,不应是一道两难选择。今年各地屡屡曝出的“热死人”新闻,充分暴露出高温条件下职工生命安全保障机制的缺位。劳动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应尽快为“高温作业”设置刚性规定,使所有的“热死人”案都能找出真正的杀人“元凶”,而不应该动辄把罪魁祸首推给无法追责的高温,让高温掩盖掉许多漠视员工生命权益的事实。 笔者以为,为“热死人”事故定性,起码有两点必须厘清。对于不负责任的业主来说,它应是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酷暑高温下,业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防暑降温的工作环境,即便发放防暑降温用品,也不能取代在改善劳动条件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当温度超过灾害性预警线时,更要安排员工合理调休或休息。否则,明知高温对身体有可能造成损害,还强令员工正常工作,无疑于借高温之刀杀人,其行为存在着故意伤害的嫌疑,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高温条件下身体受损伤的劳动者来说,其伤害也必须得到补偿。他们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由于业主没有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条件而受伤甚至致死,也应当享受到工伤待遇。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115种职业病目录中,虽将职业性中暑列入,但在具体认定中又设置了很多门槛,如一定要经过省、市职防所的诊断,一般性综合医院认定无效等,无形中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很多不便。而且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认定不一,造成了很多的纠纷。 不只是这个多年不遇的酷暑我们才面对如此严峻现实。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对“热死人”的追责机制,不能再让一些人打着“热”的旗号践踏员工生命,不能再让他们以“热”为理由逃避责任,以寥寥几个钱就轻易买断劳动者的生命和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