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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09:5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迪)从本月下旬起,申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门槛将有所提高。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昨天联合下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中,首次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场所面积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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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良行为记录;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等条件。申请企业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新申请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商务部将在收到初审意见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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