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起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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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0:49 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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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增负担 本报讯(实习记者杨学聪)随着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的全面铺开,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了充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据统计,目前本市有外地农民工300万人左右。截至去年年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约有230万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外地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外地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该《办法》从9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京承揽施工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也就是说,农民工只要与用工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个人不用负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对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农民工,按照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另外,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又讯(实习记者杨学聪)从9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要给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上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发布的《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年享受相关待遇。 据了解,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3种医疗项目,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一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是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符合上述规定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外地民工只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就可以享受与个体存档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