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机倒把”竟还能定罪(案件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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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9日 03:57 人民网-市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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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然 2001年4月14日,对石家庄市富得龙保健品公司总经理陈国林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据陈国林介绍:“这一天,行唐县工商局闯进富得龙公司,动用暴力砸开公司的库房门,强行将价值25万元的原材物料拉到工商局加以扣留,并将富得龙公司查封。行唐县工商局这样做的理由是称富得龙公司假冒‘内蒙古’的产品,但工商局并没有向其进行任何调查
2001年5月19日,行唐县工商局对富得龙公司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认定富得龙公司制造、推销冒牌产品,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没收原材物料、没收销货款11175元和罚款18825元的处罚。 “投机倒把”处罚引发行政诉讼 假冒的罪名在陈国林看来十分冤枉。他的理由是,生产销售之前,已经有获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协议。而以“投机倒把”来作为“假冒”的处罚依据更令他想不通。陈国林辩称,2000年12月18日,石家庄市富得龙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枸杞药膳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2001年元月又签定了《加工承揽合同》,双方都提供了完备法律证件,双方合作关系清清楚楚,何以成为“投机倒把”? “面对县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富得龙公司不服,复议到石家庄市工商局,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主持公道。而令人想象不到的是,石家庄市工商局把法律的公正抛至云外,象掩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包庇其违法行为”,陈国林言语之中不乏激动。 无奈,陈国林又一纸诉状将行唐县工商局诉至行唐县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富得龙公司印制和标注内蒙古永康枸杞药膳公司的厂名、厂址于奶粉包装袋,且使用其他商品条码,违反了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局对其进行查处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富得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结果,富得龙公司败诉。 败诉后的陈国林依然不服。他的理由是,对方法人代表杜培荣承认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而工商局为了为自己的错误辩护,带着执法人员跑到内蒙古找到杜培荣,搞到了一个不合事实的询问笔录。而法院恰恰却采信了这份由工商局制造的询问笔录。记者意欲采访内蒙古方面,一直联系未果。 法院判决存疑问 陈国林对法院单方面采信工商局的笔录表示质疑。此外,陈国林指出,工商局对他本人做出的笔录也存在重大问题。一、135件奶粉销往山东临沂食品城不是事实,山东临沂市工商局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根本没有临沂市食品城这个地方,并且,135袋奶粉还存放在富得龙公司的库房中,根本没有销售。二、“印制包装袋是我方自己印制,内蒙不知道”,这一条笔录也是假的,我方和永康药膳公司有两个合同,他们又向我方提供资料及文件共八个,这显然又是编造事实。陈国林还透露,4月26日晚,在县政府招待所的酒席上,工商局的甄晓光以优惠条件为由,曾诱骗陈国林按照他们的意思做虚假笔录。 根据这些事实,陈国林坚持认为工商局的笔录是以诱骗的方式非法获取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后,陈国林又将诉讼提交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认为,陈国林在申诉中未能提供被诱骗编造笔录的任何证据,最终裁定陈国林败诉。陈国林的再审申请也被法院驳回。 两次审判都是同一个结果,但陈国林坚持己见,在二审败诉之后,他又继续递交了起诉书,并且屡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他甚至请了几位最高法院的法学专家,就自己的案子向他们进行了咨询,专家们几乎表达了一致的意见:如果没有法外因素,陈国林必胜诉。 “他们错在哪里呢?错在针对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只负责审理该处罚是否错误,错误的就要纠正,而不是和被告一起继续协助当事人的行政执法者一方寻找新的证据来维持原处罚。”陈国林二审时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光律师事务所的金佩莹律师认为,如果按照法律程序,陈国林胜诉是无疑的。 她指出,行唐工商局对陈国林的富得龙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据的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但行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做出支持工商局的判决时,适用的法律不是工商局对富得龙公司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这等于是法院代替工商局找出对富得龙公司进行处罚的新依据。 “案件审理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首先就是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金佩莹律师说:“如果依法审判,当发现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足时,应做出撤消判决,但行唐县人民法院在明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况下,不依法撤消该行政处罚,却以其他法律、法规来维持原行政处罚,恰恰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原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投机倒把”背后的潜规则 金佩莹律师认为,陈国林根本不存在制造、推销假冒产品的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富得龙公司和内蒙古枸杞药膳有限公司双方均签定了“合作协议”和“加工承揽合同”,合作协议中明确蒙方提供“厂名使用权”,这说明,富得龙公司有着内蒙古公司的合法授权行为,不是假冒。虽然案发后内蒙古方面的法人代表不敢承认,但合同与协议却是客观存在,而且如果单方不想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但陈国林从未接到过对方不履行合同和协议的电话和书面通知。所以,仅凭杜培荣口头证言不能否认合同和协议的存在以及有效性,因此不能单凭杜培荣不承认其授权,就认定其为假冒。 另外,对于行唐县工商局在答辩中所称“富得龙公司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印制包装、制售冒牌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金佩莹律师予以了反驳:首先,陈国林没有主观冒用的故意;即使是存在主观冒用的故意,不论是谁,都不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而应该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金佩莹律师由此认为,行唐县工商局对富得龙公司所做的投机倒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消。但遗憾的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陈国林又遭败诉。 “两次败诉的陈国林,依然在不屈不挠地奔走,难道两级法院在审案过程中,都不约而同的遵循了‘官官相护’的潜规则?这是河北省法学会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感叹。 “投机倒把”整垮了谁?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很多人都知道,打击“投机倒把”,是计划经济背景的产物,捍卫的是“计划经济秩序”。 有经济学家曾笑称,如果“投机倒把”继续有效,中国的股民大部分人都要受到处罚,索罗斯这个全球最大的投机家一辈子也别想到中国来。有专家指出,“由于该条例的种种先天不足,导致在客观上为违法行政提供了保护伞。在实践中,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经济行为都可以往里装。”但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如果治国所依的是滞后的法律,这必定会造成国家发展的滞后。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代表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就提交议案,建议审查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张汉英代表认为,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物质大流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该《条例》的弊端日益凸现,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个别地方、个别行政部门还拿着这个已经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作为挡箭牌滥用职权,阻碍了现代经济的发展。行唐拿“投机倒把”做为“整治”企业的依据,其结果正如张汉英所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摘“投机倒把”帽引发的行政诉讼“没完没了”,行唐县工商局感到一直“被弄得很难受”,在陈国林与行唐县工商局进行诉讼的三年中,富得龙公司的年检要求也遭到工商局的拒绝。 “在这个维持“投机倒把”处罚的链条下,一个企业被轧没了,但整个社会所付出的信任代价,似乎比这个企业高得多。”这仍然出自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的感叹。 《市场报》 (2004年07月09日 第七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