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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相解读基金法⑷ 甄别基金管理公司优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 06: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林义相: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主任。《证券法》修改组顾问、《投资基金法》起草组顾问。

  《基金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管理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只有准入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是否规范有效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基金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也作了相应的规范,近日出台与《基金法》配套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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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基金方面的管理办法,其用意也在于此。

  在我国,基金业的历史并不长,我们很难从基金管理公司的历史表现中对他们的优劣加以甄别,事实上,还没有什么基金管理公司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牢固地确立其业内的优势地位。除了参考其历史表现之外,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基金管理公司加以考察: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这是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的前提。对于那些时不时闯黄灯,甚至闯红灯的公司,投资者需要特别谨慎。尽管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会有自己的理由,比如说,现在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他们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才没有完全依法合规经营。但是,对于有这种思维方式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只是他们的借口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有一天他们会为了公司的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违法违规。

  诚信程度。诚信是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命线。我觉得,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基金行业的执业标准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对于一些事件和做法的认识和解释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其诚信程度。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如果基金公司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进行选择,那么这样的基金管理公司是有诚信的。例如,将一些有疑问的费用摊到基金资产中,用(放大)基金在某些席位上的交易量的方式换取本基金和其它基金的销售量,在招募说明书中有意无意地含糊其词等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表现。

  大股东及其控制人的情况。如果大股东不稳定,基金管理公司是很难稳定的;如果大股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也很难规范经营。基金管理公司由于掌握大量的资金,可能向大股东利益输送,比如为大股东做庄的股票接盘等等。

  治理结构和领导人员的情况。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的行为是否规范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除了《基金法》中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管理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都是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考验。

  管理基金的历史表现。这是基金投资分析中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部分,投资者可以参考专业研究成果。(上海证券报 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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