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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国企完善治理结构 告别一个人的董事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13:36 中国《新闻周刊》

  6月中旬,7家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先后收到一份《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后简称《通知》)。

  《通知》称,试点企业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年内设立各自的董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国资委)将派若干“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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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关系到国资委未来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在内部工作会上这样评价组建董事会。早在今年2月,国资委就强调,完善国企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并提出用3年或更多的时间,在中央企业中探索建立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制度。

  旧董事会:一个人的董事会

  6月16日,北京车公庄大街物华大厦二层,中国诚通集团正在召开董事会,“这是本届董事会的最后一次会议,几个月后,新董事会将由国资委最终敲定。”一位与会的该企业董事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中国诚通集团是此次国资委董事会改革试点之一。其他6家试点的企业(包括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与诚通集团一样,原本都有自己的董事会。据悉,在现有189家直属中央企业中,总共只有十余家建立了董事会,但这些旧的董事会常被人们称作“一个人的董事会”。

  原因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国有企业在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迈进的过程中,普遍违反了“分权制衡”原则,原企业的厂领导自动成为董事会成员,其中党委书记或者厂长(经理)自动成为董事长。

  中国诚通集团的前身是若干家物资部下属的企业。1992年,在物资部撤销前夜,这些企业被行政性指令合并为诚通集团。这势必要求这些分散企业必须共同成立一个董事会管理整个企业。于是,“集团董事大都由原来各个企业的总经理兼任。”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苗卿华说。

  另一家试点单位上海宝钢集团也是如此,“原董事会建立于集团成立之时,主要由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担任。”该集团董事会秘书室的一位负责人对本刊说。

  这样一来,国企建立董事会后并没有摆脱国企原有的监控模式,由于董事会成员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与经营班子高度交叉。经营者最终仍是一个人负责制。

  新董事会:国资委亲自操刀

  央企“一个人的董事会”直接导致出资人代表 国资委无法扮演“老板”角色。

  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老板(出资人)与企业间通过董事会建立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出资人只要派出代表自己的董事建立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行使制定战略、人事任免等功能。而此前由于国资委没有派驻董事,“老板”只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建立新董事会被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看作是国资委从“老板加婆婆”岗位上退出的关键。

  然而,国资委在派什么样的人员进入企业董事会上颇费脑筋,至今莫衷一是。

  其中争论最多的是,“要不要空降新董事长?国资委聘请什么样的人担任外部董事(不是本公司雇员的董事)?”

  在这些争论中,由国资委出面聘请“外部董事”的方式被看作是一个进步。

  此前,一些央企也曾试图通过引入外部董事完善董事会制度。诚通集团在1998年左右尝试引进过外部董事,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这是因为企业引进的外部董事并非专职,很难严格到位,甚至没有时间开董事会,这也是其他国企聘请外部董事的窘境。

  事实上,向中央企业派驻董事遇到最直接的难题就是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务员不能担任董事,因此国资委并不能向企业直接派驻自己的“公务员”。

  根据国外的经验,“董事的组成主体要有专业、阅历方面的要求。各国大公司董事人员多数是正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并购特别是经营业绩确认评价、奖惩任免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李兆熙说。

  这次国资委试点的董事会其外部董事将成为专职董事。“他们将从现有中央企业和现有大型企业监事会等途径选择任命,并在两家以上央企担任专职董事。”一位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的官员对本刊透露说。

  此外,外部董事在数量上也首次被强调,本刊得到的比例为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原则上应占1/3。

  目前试点之一的中国铁通集团已经基本确立了新的董事会,在总共9人的新董事会中,3名外部董事仍虚位以待,等待国资委最终决定。

  重新注册:国企到公司的转变

  对于央企而言,要让新董事会真正取代旧董事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要改变身份 由“国有企业”变为“国资公司”。

  到2003年底,现有18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母公司,大都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后简称《企业法》)注册的。

  “我们正在准备申请变更企业注册,由原来按照《企业法》变更为《公司法》,这是董事会试点的第一步。”6月16日上海宝钢集团董事会秘书室的一位负责人对本刊说。

  《企业法》制定于1988年,这部法律中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任何公司治理的概念,政府跟企业的关系没有理清,很难做到政企分开,其内容甚至包括企业要执行国家指令性的计划等,所以这部法律完全过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对本刊说。

  与这部法律相对应的是“总经理负责制”或者旧“董事会”制,这是目前中央国企的主要模式。

  总经理负责制就相当于让总经理同时担当战略监督者、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色,不但有角色和利害的冲突,也容易出现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甚至公司的一把手出逃也没有人知道。

  现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都相对规范和明晰。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变更注册。

  根据本刊了解,目前国资委正在就7家试点企业变更注册的事宜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进行交涉。

  “国企变成国有独资公司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还涉及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企业资本金充足的问题。”苗卿华说。

  在变更注册之后,7家试点央企将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迅速搭建起一个新的董事会。按照国资委的思路,新董事会将拥有选聘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及对外担保、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职权。

  同时,还可以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等。

  但事实上,能否作到这一点,各界尚存悬疑。

  有限改革之忧

  “照葫芦画瓢容易,但真正发挥作用就很难。”张文魁说。比如能不能规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出资人与企业间的关系,建立董事会的受托责任,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观察。有意味的是,虽然这批试点央企大都从事竞争性行业,但都无一例外的是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大型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政府,所有董事会成员本身都不拥有公司产权,他们都是‘官员’,是国有产权的‘代表’,这样的董事会作用是有限的。”北京大学金融系教授曹凤岐说。

  根据现行《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这就导致了这次试点成为了“一种特例”——这将涉及到修改《公司法》。

  事实上,董事会建设并不能取代产权层面的多元化,“国资委不能以‘管’代‘改’,不能用‘管好’代替‘改好’,改就是产权要改,如果产权不改,只是在企业内部叠椽架屋,作用有限。”张文魁说。

  另一方面,“人们担心在股权结构单一或国有经济绝对控股的条件下,董事会很难发挥作用,还使治理机构重叠,带来矛盾和扯皮现象。”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何家成在一次金融论坛上对记者说。

  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试点央企中都有董事会和董事长。要建立新董事会,这些原董事长究竟是作为国资委的派出董事,还是仍然作为原企业董事。

  这造成一个两难,如果原董事长保留旧的身份(由上级党委任命),公司会出现除了若干外派人员之外,仍都是原内部董事。而如果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就存在一个企业接纳的问题,人事安排面临着调整阻力。

  新旧董事背后体现的是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与现代公司治理的冲突。据悉,在目前189家中央企业的“一把手”中,有53家由组织部门决定产生,其余由国资委决定产生。管理层更多被看作“特殊的公务员”而非企业家。

  根据本刊了解,此次央企试点董事会,企业原有的内部董事包括董事长,并不会做很大调整,只有外部董事这一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

  时至今日,虽然学习西方的董事会制度已经是企业界共识,但是南橘北枳的现象却出现了成长于西方“标准环境”下的董事会,在国内要面对的,却是公司法律体系缺失和大量特殊国企。人们仍然需要追问的是:国资委要像普通股东那样遵循权力配置规则吗?或者作特殊安排?这些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还有一个严峻的问题。西方公司治理对董事会的倚重是建立在西方的信托文化基础之上,而西方的信托历史非常长。

  信托作为一种广泛的财产关系制度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和尊重,从而浸润着浓厚的信托文化,并催生了受托责任体系。

  “在国内,政府和企业都深深困扰于诚信的缺乏,人们将会发现,确立受托责任体系比建立董事会更重要。”张文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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