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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透视)二审还对反“默示”者有利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10:1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谈有关“郑百文重组案”一审的“骑墙”判决

  周到

  “郑百文重组案”余波未息。6月14日,三联商社董事会签署《关于公司所涉股份回购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称:“200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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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该6名股东已被公司回购股份的50%,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580元由公司承担。”6名股东指李香玲等人。三联商社表示,“将在认真研究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而相关报道披露,代理律师邢霖称,李香玲等将上诉,以满足自己的申诉请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既不为原告接受,也不为被告接受。这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已难以避免。有意思的是,三联商社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注销和协助注销李香玲等人股票的。因此,如无意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当。但这并不标志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没有意义。它的判决,还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司法部门存在着股东大会无权处置股东股票的看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郑百文“无视原告等股东‘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的声明,在原告明示反对的情况下,以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将原告的股份进行回购处理,欲迫使原告接受回购的结果,实为违背股东意志的强制行为,……且以其单方所谓的‘独立财务顾问’所确定的所谓‘公平价值’进行回购,缺少法律依据”。“郑百文的回购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对其股份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即股权,同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完成对原告股份进行回购登记注销不当。”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推理,既然股东大会无权处置股东股票,那么,当初郑百文的“默示原则”,也应该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样,我们也可以认为郑百文的重组有违法的因素。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意味着返还股票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使人们对郑百文重组案已无法恢复原状,以及判决本身的“骑墙”产生遗憾。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时至今日,郑百文的股票已改变为三联商社股票,若依原告请求,原数返还原告股票已不现实,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考虑本案情况,应按1/2比例予以返还”。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意思,如果郑百文重组刚起步,那么,它应该返还李香玲等人的全部股票,而不是一半股票。不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又认为,目前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这又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默示原则”的做法。也就是说,“郑百文重组案”已经无法“推倒重来”。虽然李香玲等暂时也算争回一些权利,但这种“骑墙”的结果,必然导致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使最终未发生法律效力,也并不标志着“郑百文重组案”结局完美。如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那么,李香玲等甚至有权利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一旦李香玲等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会怎样判决,可能会对“郑百文重组案”产生新的影响。“郑百文重组案”的法律代价是大的。李香玲等人的执着,表明司法部门、法律界对“郑百文重组案”依旧存在分歧。“郑百文重组案”可能已经赢得经济上的利益,但它是以法律受到践踏为前提的。李香玲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中小投资者捍卫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的一种行为。但这一权利最终能否享有,还得看法院的二审甚至再审。(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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