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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经自查发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省证监局的督促下,尚有以下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或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与托普集团签订了金额为12350万元的6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与托普软件签订了对应的6份《保证合同》,约定托普软件为托普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但上述合同分别期满后,托普集团除了支付截止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外,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托普软件也未履行连带清偿的义务。
鉴此,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除要求托普集团偿还上述借款12350万元外,同时要求托普集团偿还尚未到期的借款19890万元,由提供保证担保的托普软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托普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偿还3224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和支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截至2004年3月20日应付利息和罚息为4228202.63元);
2、请求判令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托普集团、托普软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软件园)、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或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与托普集团于2003年签订了总金额为8840万元的8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与西部软件园签订了与借款合同对应的8份《保证合同》,约定西部软件园对托普集团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担保。2003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与托普软件签订《最高限额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托普软件名下的44913.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评估价5000万元)作为托普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借款的抵押物。对于上述合同,托普集团除了支付截止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后,未再付息,西部软件园公司也未能履行连带清偿的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托普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偿还884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和支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截至2004年3月20日应付利息和罚息为943795.96元);
2、请求判令西部软件园对托普集团88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对托普软件提供抵押的郫国用[2003]字第0925号、第0926号、第09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载的97953.5平方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郫房监证0040769号、0040758号、0040763号、0040767号、0040764号、0040772号、0040762号、0040768号、0040761号、004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44913.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托普集团、西部软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86473.93万元,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6.52%。
本公司将继续对诉讼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如发现,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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