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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保险考验保险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05:3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朱俊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开始施行,使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

  中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将采取限额保险制,需要科学地确定强制与任意汽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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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界点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和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不同,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今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使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从法律地位上得到认可。在此背景下,非常有必要探讨中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应遵循的原则、运营特征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等问题。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实践中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商业性汽车责任保险赋予强制险的使命与功能,使其承担法定的保险范围及金额,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汽车责任险,即一张保险单保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国的无限额汽车责任险。另一种是除强制汽车责任险之外,还有任意汽车责任险可以弥补强制险的不足,如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限额保险制。强制部分的限额是最低保障的额度,所以又被称为基本保障型强制险。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中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将采取限额保险制或分离式保险制,在强制险之外,还有商业性汽车责任险,来增强汽车肇事者(加害人)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能力,由车主任意选择投保。

  正如前面所述,强制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法定的基本保障,而任意保险能在此基础上更灵活地满足汽车所有人的不同需求。因此,二者主要是一种互补关系,但如果强制责任保险的限额过高,则将抑制任意汽车责任保险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又具有某种替代关系。这样,确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限额或者是强制与任意汽车责任保险的分界点就显得很有必要。

  经营实践要作适应性修改

  中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将采取限额保险制,需要科学地确定强制与任意汽车责任保险的分界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应遵循特殊原则,包括贯彻使用者(受益者)付费,以无盈无亏为经营原则,以无过失责任为保险原则,以限额为保障基础,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期保障的完整,建立分派市场,为高风险标的提供保障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运营特征有强制投保、强制承保、直接请求权、严格的除外责任、第三人的范围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将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深刻的影响,车险条款在结构上要作重大调整,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增加,保险公司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要作适应性修改等。

  实行汽车强制责任强制保险,一方面,国家要求所有的机动车辆强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基于利润的考虑将有可能拒绝承保高风险的标的。可见,在对第三者责任险实行强制保险后,在“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下,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对高风险标的的强制承保?

  从理论上说,对于高风险群体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对价原理,通过限制承保条件并提高费率予以承保,但这在实际经营中有三大制约因素。首先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分类、承保标准以及承保价格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可能不足以让保险公司收取足够高的保费弥补自愿对高风险驾驶员提供保险的成本,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对于高风险标的拒绝承保。其次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的监管。目前中国保险公司调整费率,需要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如果保险监管部门不同意费率随着期望索赔成本的增加而相应提高,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不愿接受新的高风险投保人,拒绝既存保户的续保要求。最后,按照风险对价原理,保险公司对高风险群体的驾驶员收取的保费可能非常高,被保险人难以承担,不得不选择退出保险市场。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危险性质特殊的高风险群体驾驶员获得保险保障,从而使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赔偿,政府通常需要另外建立一个特殊渠道接纳此类被保险人。其做法一般是按各保险公司正常业务量来分派各保险公司承保高风险业务的数量,或者规定该业务的经营盈亏按各公司正常业务量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由政府规定形成的市场,一般称为分派市场或剩余市场。车险分派市场一般有两个共同特征:首先,保险公司保证以政府规定的费率承保;另外,分派市场的经营亏损(损失和费用超过保费部分)由所有的汽车保险人和(或)车险保单持有人分摊。

  高风险标的分派市场缺失

  中国现行汽车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失对于高风险标的的分派市场。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保险公司经营目标逐渐由规模偏好向注重效益转变,特别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后,通过建立分派市场为高风险标的提供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按照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各州处理高危险人群投保人方式的不同,中国未来的车险分派市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形态:

  建立风险分担计划。在此计划下,某一个地区内的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依照该公司年度正常市场所获得的业务量按一定顺序比例分配分派市场。风险分担计划虽然可以解决高危险群无保险的问题,但由于保险费负担比正常市场高出许多,这将降低高危险群体驾驶员投保的意愿。

  建立联合承保协会。在这种制度下,某一个地区内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加入高危险群汽车保险业务联合承保协会内,并选定特定公司为签单公司,并由该签单公司制定统一的保险单与费率及处理承保、理赔等事宜。相关的经营费用及核保盈亏则由全体参加联合承保协会的保险公司依照个别公司正常市场年度签单业务量比例分摊。此方式的实施效果与建立风险分担计划相似,只是各公司经营业务的利害关系比风险分担计划更加紧密。

  建立再保险计划。在这种制度下,被保险人无论是否为高危险群,保险公司均依照正常业务签单及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则在内部作业上将高危险群业务纳入再保险计划内。这种方式使高危险群被保险人在费率、承保范围及其他保险公司服务项目上均与正常被保险人相同,以消除高危险群被保险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誉上的损失。但核保损失一般难以避免,结果使正常市场的被保险人必须分担额外的保险成本。

  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在这种制度下,某一个地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使无法由正常市场购买汽车保险的高危险群驾驶员获得汽车保险保障,该基金的经营盈亏由正常市场的所有保险公司依照业务比例分摊,其结果与再保险计划相似,正常市场的被保险人必须分担额外的保险成本。

  强制责任保险影响保险公司

  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是在基本险项下承保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尽管在费率的确定上车损险和责任险是分别计算保险费的,但在条款结构上二者是合一的。所以,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法定强制保险后,要对现行的机动车辆条款进行修改,将车损险和责任险分离,基于自愿和强制的原则,开发成为两个独立的险种。对于强制汽车责任险,要实行保险监管部门核价制度,采用“无盈无亏”的原则厘定费率。

  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初,中国机动车辆总数已达6000万辆(含摩托车、拖拉机),其中参加保险的车辆约1500万辆,仅占车辆总数的25%。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中,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比重约占35%左右。可见,中国第三者责任险的覆盖面仍然非常狭窄,实行强制投保将会有效提高汽车责任保险的覆盖率,拓宽第三者责任险市场。

  在机动车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说法,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从总体上规定了机动车拥有者一方必须负起事故的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将比现在承担更大的责任,支付更多的赔款。

  实行强制保险后,在“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下,保险公司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要作适应性修改。如必须遵循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殊原则,强制承保,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对风险的选择权,不能随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和终止权,在合同中规定受害人对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等。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26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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