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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协不是坏主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 01:5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钟笑寒

  日本农协的存在和某种程度上的成功,再次挑战了经济学家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一方面,经济学家认为一个竞争性的、“无组织”的市场机制,能够达成经济效率。另一方面,经济学家也认为,现实当中的市场是不完美的,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部门,其差别不在于是市场竞争的,还是政府计划的,实际上他们大多是“混合”的。关键在于怎样的政府干预是有效的

  农协组织(JA)在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它将由于土地改革而十分分散的农户,组织在兼有技术指导、生产流通、资金融通等功能的综合性农协里。日本农业虽然在“内忧”(高速工业化导致的农村“真空”)“外患”(加入WTO对其农产品价格的冲击)中处于越来越次要的地位,但农协体系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不致于落后于其他国民,保持了农产品市场的供给稳定和国家的食品安全,维护了农村地区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促进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学分析

  农协的作用可以从微观的方面得到经济学的解释。

  市场力量: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市场供求的决定力量。对于农产品来说,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其需求量变化很小(也就是弹性很小),而农业技术进步导致的供给增加,作用于市场,必然大幅度降低农产品价格,影响农民收益。农协通过将分散农户集中起来,就具有了某种垄断力量,同时农协还通过指导农产品的品种改造和特色产品的开发,以及对质量监督和品牌营销等方式,使农产品市场从单纯的完全竞争变成为垄断竞争。而垄断的力量在需求弹性小时恰好是最有利于获利(价格加成)的,从而使需求缺乏弹性的双刃剑变得有利于处于弱势的农民一边。同时,农协具有高度组织性,使得它还具有了与政府谈判的力量,进一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风险与激励:需要指出的是,农协协助农民进行销售时,采取的是一种“分租制”的形式———农协从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中提取约10%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收入。这区别于当前中国实行的粮食保护价制度。它使得农户也承担适当的风险,存在根据市场需要改进技术和调整供给的激励。也使得农协不致风险过于集中而承受破产的风险,同时也愿意帮助农户改进技术。应该说,这是一种胜于保护价的制度安排。农协的其他制度安排,如存款保险,也体现了风险与激励的权衡。

  信息:农协在将农户的产品组织起来进行销售的过程中,也收集了有关的市场信息向农户提供。另一方面,农协组织和农户有密切联系,也便于监督农户产品的质量,消除市场的逆向选择,树立产品信誉。

  信贷渠道:农户信贷历来因高度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取得,农协组织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农户和农协的关系是长期的、全方位的。农户不是单纯的从农协取得贷款,还接受农协的技术指导(也是一种监督)和供销各方面的服务,形成关联交易的利益牵制,极大地消除了故意拖欠的潜在危险。农协一般组织大量农户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农户之间的标尺竞争也有利于消除偷懒者。

  集权与分权:农协的组织体系是集权和分权的结合。所谓的综合农协,其实是地区性的多功能组织,以市町村(相当于中国的县)为基础建立,具有独立决策权(全国共有1000多个)。农协的县级组织(中国的省)则以功能来划分(称为“经济联”、“信用联”等),与基层组织仅有具体业务(主要是协助产品跨地区流通和资金的统一运用等)的联系,依法行事,对下级农协没有无限制的决策权。农协组织的整体利益主要通过JA中央会和JA全中来体现,它具有政治上的代表性,并提出整体的指导意见。

  独立性和可监督性:农协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是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1947)成立的合法组织。这有利于防止农协被政府的意愿牵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农协组织的运行被置于在农协会员(农户)和议会(拥有立法权)的监督之下,不致于成为单纯追求利益的商业组织。

  当然,农协组织也有自身的缺陷。

  寻租:农协同时作为政治和经济组织,在政府面前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同时政府出于自身考虑(例如寻求当选),会对农协的利益进行照顾。这一方面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削弱妨碍了农协提高自身效率的激励。

  大而不当:农协组织体系庞大,涉足经济领域诸多方面。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金融力量。在日本金融问题暴露后,农协也存在类似问题。农协集中的都是分散农户的资金,如果不能有效运用,对社会稳定会有影响。随着日本农业的衰退,用于农业的资金需求下降,大量的资金不得不集中到农协的上级机构,运用于非农产业和间接投资,其安全和效率的权衡是很困难的。

  买方垄断:在农协组织农民面向市场方面,农协是卖方垄断组织,但当它面对农户时,又是买方垄断的。

  虽然农协的组织基础是合作制,但这种买方垄断也许会削弱农协服务于农户的质量,影响农户收益。

  交叉补贴:由于农协是多功能的,多年以来日本的流通事业基本上是亏损的,而金融事业则是盈利的。因此存在交叉补贴的问题,可能导致激励扭曲。

  政府-市场二分法

  日本农协的存在和某种程度上的成功,再次挑战了经济学家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一方面,经济学家认为一个竞争性的、“无组织”的市场机制,能够达成经济效率。另一方面,经济学家也认为,现实当中的市场是不完美的,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而政府以何种形式进行干预,政府干预是改进效率还是降低效率,则缺乏深入的讨论。此外,对独立于市场(盈利性企业)和政府之外的非盈利组织(NGO)则没有独立的讨论。

  市场与组织:不能回避的是,现实当中的市场是有结构的,其参与者既有单个的农户,也有各种组织(包括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统称为中介组织),越是发达的市场,其参与者越倾向于有组织。这是因为市场的不完美,包括信息不完美和具体的交易成本(如运输成本)等,使得市场参与具有某种规模效应———单个市场参与者的规模越大,其交易成本就越低。

  此外,政府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许多是地方政府投资建立和经营的。日本的历史经验表明,利用分散的私人交易渠道,不能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而由于规模效益,私人没有激励建立大型的批发市场,政府由此可以发挥作用,并利用政府的监督机构(卫生、质检)来维护市场的信誉。

  政府与组织: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部门,其差别不在于是市场竞争的,还是政府计划的,实际上他们大多是“混合”的。关键在于怎样的政府干预是有效的。对比日本的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存在的许多弊病:

  一是政策出台一般比较仓促,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充分的酝酿,也就很难通过立法来确立,很难在民众中间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日本的农业政策的制定,首先是根据长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制定农业的基本法,作为基本国策。然后根据基本法,设立一些相应的政府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开发具体的政策扶持项目。政策具有很好的目的性和长期一致性。当然,从政策的灵活性和应变性来说,也许我们更强些。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总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方式,对民众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没有好处。

  二是倚重财政政策(单纯的“给钱”)和强制性的措施,忽视利用金融工具和自然选择机制来推行政策。而日本的农业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策性的金融政策来推行,这些金融政策又是通过具体的政府金融机构(农林公库)来实施,同时非常倚重民间金融机构(农协)发挥作用。

  利用财政政策的弊端,是它往往涉及利益分配格局,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部门利益,协调成本较高。而金融政策可以通过单一的政策性金融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推行,独立于地方政府部门,资金的获得可以通过市场,当然也是以政府信用(财政担保)为依托的。

  三是政策一般单纯依靠现有的垂直政府体系来贯彻落实。这种依靠垂直体系来贯彻的政策,具有强制性,但却不能避免激励问题。(相反越是强制,越存在激励扭曲。)这一方面反映出政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中介组织来推行政策,同时也可能意味着政府没有认识到促进这样的组织成立的意义所在。

  纵观各国,非政府组织(NGO)都是经济当中的重要力量,虽然经济学理论很少谈及他们,但不可否认,其存在对社会的公平和效率都有促进作用。

  为什么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而必须依赖这些非政府组织呢?从日本农协存在的事实来看,很重要的一点,是考虑处于弱势的农民需要一个代表者,在政府和议会当中与其他利益关联者相制衡。这比相信政府可以依靠自身公正的力量和智慧来平衡利益格局,似乎更为可靠。

  其次,政府一般是具有多目标的组织,同时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的差别,这种存在多目标、委托代理层次复杂的组织,已被经济学研究证明是难以达成社会最优的。而独立的、具有相对单一目标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简单的非政府组织,则有更强的激励和能力来解决政策所针对的问题。

  此外,农协的决策需要接受农民的监督和对自己负责,决策机制有可能更为民主和透明,这些都利于减少政策扭曲和增强灵活性。

  (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1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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