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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我的几个朋友的账户让我照看,某证券公司的经纪人杨某劝说我转到他们证券公司,我同意了。2001年1月,杨某拿着我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卡到他所在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杨某所在的证券公司在我朋友本人未到场也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为我朋友办理了开户和股票转托管,同时杨某也在开户时设置了交易密码。当时我朋友账户的股票市值是105万元,
后来我朋友在2001年7月查询了账户,发现资金少了很多。经了解,原来杨某在开户后于2001年2月,将我朋友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卖出时的资金是103万,在卖出后杨某又为了做大交易量频繁操作,结果到2001年7月时股票市值仅为45万,亏了60万元。我朋友要求经纪人赔偿损失,结果经纪人离开证券公司不知去向。后我朋友要求证券公司赔偿60万元,证券公司提出,即使赔偿也不是60万元,理由是当初我朋友账户中持有股票,到2001年7月发现资金减少,该期间未查询账户,说明本人没有卖出股票的意愿。假设当时持有的股票没有卖出到2001年7月时的股票市值是70万,因此证券公司同意赔偿35万。我认为,证券公司在客户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开户是违规的,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经纪人设置密码后未经过本人同意操作账户也应该属于违规行为,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证券公司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对,因为当时经纪人卖出我朋友的股票后资金是103万,而现在是45万元。请问,我朋友要求赔偿60万元或58万元的要求合理吗?
江苏 王女士王女士:
证券公司的辩解与计算方法不成立。股东查询账户与否与证券公司是否违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如果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属实,则应对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其数额并不因股东在这一期间没有查询账户而减少,而应为原始市值105万元与发现被恶意无权代理后的市值即45万元的差额,即60万元。另外,你主张权利或起诉对象应为该证券公司,而非经纪人,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代理人。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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