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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鹏
对保险公司来说,企业年金概念是破碎的。
2002年,我国保险业年金类业务保费收入达到380亿元,这个数字已显示保险业是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的最重要的机构之一。但是,另外一个数字是稳定不变的,保险公司只能给年
金以2.5%的利率。
尽管2003年中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企业年金市场启动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每年保持30%的增长速度。“因此,积极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既是保险业的责任,也是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
早在1998保险公司推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类似企业年金的产品;2003年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趋于激烈,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众多保险公司全力加大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拓展力度,而以团体险和银行保险为突破口的太平人寿在员工福利计划领域也是频频出击。
但是,保险公司依然在苦苦面对“不完整的”年金牌局。
最近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已经把券商、基金公司和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纳入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但是,惟独在年金市场最重要的角色保险公司不见踪影。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还确定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范围,此次入围的管理人不再像社保基金那样仅限定在基金管理公司身上。在投资范围上,除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外,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也被包括在内。
实际上,如果单纯考察企业年金的金融性质的时候,无疑,年金无论是以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还是信托投资产品的形式出现,其性质是等价的。
当我们确定了年金性质的相同性,那么对于运作主体来说,无论是由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还是信托投资公司来经营,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来运作,不能说不同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投资渠道。
但是,这个《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歧视”。
所以,当我们看到保险公司一窝蜂地推各种团体年金产品时,我们看到的只是一张“不完整的破碎的牌”。
几乎严肃的经济学家都认为保险公司在年金市场上,占有很多优势。比如精算实力、销售能力、产品多样化、长期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能力、提供一揽子服务、实施审慎监管等等。
但是,年金市场最新的趋势是不断弱化精算,而强调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限制,势必影响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发展。
最近,中国保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超建议,应尽早“设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并且让保险公司的年金公司能够有更多的投资“手脚”。
是的,保险公司的一张“破碎牌”没有理由不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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