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奶酪”早晚得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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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8:1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上海 一切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今年4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因其是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业界简称5号令。 5号令的核心精神是央行希望通过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来加强银行结算账 尽管5号令只字未提证券行业的保证金和实名制问题,但业内普遍认定,5号令依托日益密切的银行、证券之间的联系,将极大地动摇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制度并达到间接实名制的效果。而这两者可能对证券市场现有的运行状态造成巨大影响。 按照证券业内的说法。决定经纪业务收入主要是两大块业务:交易佣金和保证金息差收入。其中息差收入约占到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30%左右。而在证券公司的全部业务收入中,经纪业务又占到60%~80%左右,一些中小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高达90%以上。息差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现行制度下,投资者将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获得的是活期存款利息,而证券公司将资金转存于银行,利息按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1.89%计算,通过保证金的存取,证券公司获得无风险息差约在1%。 “息差的产生实际上依赖三个关键因素:第一、投资者的资金通过证券公司转存;第二、证券公司存款享受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第三、金融机构存放同业的资金利率高于活期存款账户的利率。”这位研究员认为。 但央行5号令的有关条款恰恰对这三点造成极大冲击。 首先,按照5号令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并不一定要通过证券公司转存。5号令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39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和现金存取。所以投资者的现金存取只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这样一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就不再具有取现的功能,银行的银证转账业务和银证通业务将成为资金存取的主要渠道。 其次,5号令实施后,证券公司是否能继续享受较高的同业存款优惠利率存在疑问。按照5号令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未来的性质可能是活期存款账户。包括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利率可能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如果真是如此,则证券公司的息差收入可能彻底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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