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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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 06: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人民银行15日公布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 交易,是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国家外汇管 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 定》,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将所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自交易 日起至少保存5年;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 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金融 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 局分支局。 金融机构违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