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转帐支票骗取资金 农行“家贼”伸手被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0月18日 07:00 中华工商时报 |
|
|
2002-10-188:14:16张娟/文
为非法获取银行资金,银行工作人员竟勾结他人采取伪造转帐支票的方法,骗取大量银行资金。日前,此
案已在北京市二中院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孙瑞刚、王彬、冯式仪、郝亦侬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
处孙瑞刚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冯式仪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十五万元;判处郝亦侬有期徒刑十四年,罚
金十
五万元;判处王彬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孙瑞刚犯罪所得,发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亚运村支行康运分
理处的判决。2000年2月底至同年3月15日间,农业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康运分理处职员孙瑞刚、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王彬、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式仪合谋后,由王彬通过他人联系,以为银行拉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名,
诱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3000万元存入孙瑞刚所在康运分理处。孙瑞刚利用在该银行负责接待的工作便利,取得了该公
司的预留印鉴卡片,并找他人私刻了财务和人名章,后冯式仪之妻某酒楼法定代表人郝亦侬到康运分理处,持上述2枚印章冒
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购买转帐支票,且分3次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3张,从银行骗取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
00万元划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中心为王彬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另500万元划入冯式仪的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发后公
安机关从王彬、冯式仪及他人处追缴人民币980万元。2000年3月6日至13日间,孙瑞刚以给银行拉存款并支付高额
利息为名,通过他人诱使某工程建设公司二公司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了康运分理处。孙利用工作便利,取得了该公司的预
留印鉴卡片,并找他人私刻了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孙瑞刚与王彬合谋后,王彬冒充工程建设公司二公司的财务人员,持上述
2枚假印章到康运分理处购买了该公司的转帐支票。孙伪造了工程建设公司二公司的转帐支票1张,从银行骗出人民币85万
元,将款划入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其中支付“高息”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公
安机关追缴75.957万元。孙瑞刚与王彬合谋后,于2000年3月6日,将私刻的工程建设公司二公司印章加盖在王彬
购买的转帐支票上,伪造了工程建设公司二公司的30万元转帐支票1张,王彬将款入到某职业高中用于交纳房租。后因事发
,该支票被银行退票。王彬于2000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冯式仪被抓获归案,王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孙瑞
刚,冯式仪陪同郝亦侬于2001年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瑞刚、王彬、冯式仪、郝亦侬不服
,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瑞刚、王彬、冯式仪、郝亦侬为非法获取银行资金,采用隐瞒真相、私
刻印章、冒用合法存款人名义,持伪造转帐支票的方法,共同实施了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
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孙瑞刚诈骗的数额及其犯
罪情节,依法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并无不当;根据孙瑞刚、王彬、冯式仪、郝亦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孙瑞刚、王彬、冯式仪、郝亦侬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
刑适当。认定王彬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判决继续追缴孙瑞刚违法犯罪所得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18K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