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的制度意义

《外商投资法》的制度意义
2019年07月24日 07:13 新浪财经综合

  《外商投资法》的制度意义

  作者:徐杰 来源:学习时报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1986年和1988年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与国际规则接轨,引领制度开放

  《外商投资法》中的多项重要规定,都是对标国际通行的高标准经贸规则。它通过与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推动中国的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外商投资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更熟悉、更透明、更便利、更可控的规则。该制度的另一方面重要含义,是中国在市场开放上做出的重大承诺。中国最新版的负面清单只有48条,可见对于外资准入的行业限制已经大幅缩减,同时政府承诺该清单还将会不断缩减。负面清单制度的纳入,是《外商投资法》的突破性价值之所在。

  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回应贸易伙伴国的重大关切。近些年,国际范围内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日渐盛行。作为这些协定的引领者,发达国家越来越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也承受着来自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沉重压力。《外商投资法》强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这一要求不是简单的重申,其背后坚定的态度和富有约束力的行动不言自明。

  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减少制度成本。《外商投资法》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近些年,国务院力推的简政放权也在提高透明度上做出巨大努力。在《外商投资法》的推动下,针对外商投资的行政透明度将有极大提高。

  倡导公平和平等,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外资企业对于中国市场的关注,除了市场准入之外,最关心的就是进入中国市场之后的公平竞争问题。《外商投资法》中有4次出现“公平”一词、5次出现“平等”一词,可见对于公平和平等的深度关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等。

  完善外资管理体系,弥补制度短板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来投资带给东道国的不一定都是福音,有时也会带来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外商投资法》指明,“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的制度,下一步应该结合中国经济和政治形势,结合国际趋势,进行适度创新。除传统的国防安全外,在互联网产业、跨境数据共享、能源、关键产业链等方面的安全,也应加以考虑。

  建立外商投资的信息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提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在这方面,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将来通过完善的信息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掌握包括重点产业、就业和薪资、研发投入、劳动生产率、纳税、进出口等方面的全面数据。加强数据汇总和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外资的流向、外资的行业竞争力以及对于中国产业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此外,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行为,对中国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是一个新的挑战。在市场充分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法、纠纷解决机制等的完善,都是中国下一步必须破解的题目。

  对旧有制度的重塑,倒逼制度变革

  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将对各主管部门审批外资准入的流程带来根本改变。在正面清单制度下,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其投资申请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负面清单制度下,发改委、工信部、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主管部门除了要舍弃部分审批权,还需要相应地增加监管的职能和责任。监管部门只注重审批等事前监管,忽视事中事后监管的局面将得到转变。

  对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政策转变带来推动性作用。《外商投资法》一再强调“公平”和“平等”,在赋予外资企业平等权利的同时,也将有利于优化我国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构筑内外资平等、外企国企民企公平竞争的格局。借此机会,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

  促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外商投资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要求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尽快对接新的外商投资规则,做好新形势下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等工作。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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