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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中心不应仅是一个建议机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23:11 红网

  据《新京报》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成立一个专门的药品定价中心,负责对药价进行综合评估。而且,该“中心”近期就有可能对外正式宣布成立和挂牌。

  正在筹备中的“中心”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筹建,主要组成人员包括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等,主要职能是对我国药品价格进行充分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建议,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有专家据此乐观推测,此举符合现行的医疗体制,对药品合理定价将是一个极大促进。然而,根据以往多次发生的一项改革在付诸实施后往往出现“变形”乃至“流产”的经验教训,笔者对“中心”成立后的顺利运行以及实效仍不无担忧。可生出顾虑与担忧的“体制性”因素颇多,一个鲜明的理由则是:它仅仅被定位于了一个“建议机构”。

  药价虚高的根子是政府有关部门虚高定价,这已是无法掩饰的秘密。这就等于说,药价虚高之“病”主要是病在了政府有关部门身上。当然,应该是谁有病谁吃药。即将成立的“中心”将充当一种什么角色?看来它很难成为一剂对症的良药。假如它仅是一个“建议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价值取向、处事立场、利益关联、运行机制并未改变,抑或说“病”并未得以医治的情况下,合理的定价建议完全有可能不被采纳甚至不屑一顾。道理很浅显:建议毕竟是建议,从建议到决策,往往有很长的路要走。

  过去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定价之所以不准确、不客观,甚至惊人地离谱,绝对不会是技术上、能力上的原因。既然专门成立这么一个“中心”,求的就是由“中心”核算出的药价完全是准确、客观的。假如今后“中心”的报价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来说仅仅是一种建议,也就意味着其存在的意义仅仅是弥补政府有关部门技术、能力上的不足。

  由此联想到地方统计部门与政府的关系。按说,统计部门得出的统计数据必须是完全真实、准确的,而且应在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力之下独立地、不受任何制约地面对公众,向整个社会负责。然而事实上,很多地方统计部门也仅仅只有“汇报权”和“建议权”,至于GDP怎么公布、怎么上报,完全需要等待本地政府的“批准”。假如今后“中心”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模式也蹈入上述这样的覆辙,成立它实无多大实际意义。

  笔者以为,“药品定价中心”所“产出”的不应仅仅是“建议”,而是板上钉钉的结论。或者说,只有确立了对“中心”报价不可怀疑的“唯一性”和技术上的确定性、权威性,成立这样的中心才有实际意义。体现“中心”存在的意义以及权威性的标志,是独立行使社会责任、直接面对大众,是有关法律赋予其特定的资格和权力,例如,建立权威的药价网站,直接面向全国媒体发布药品价格等等。

  诚然,要想确保“药品定价中心”发出的定价结论的真实、准确,似乎也不是那么简单。不仅需要在人事、利益分配等方面厘清其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还需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更重要的,是必须接受媒体、公众的严格监督。

  (稿源:红网)

  (作者: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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