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评论员 刘凤羽
在24日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六次全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主席王兆国提出,要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机制,选好配强工会主席,确保选出来的工会主席能代表职工,能为职工说话办事。
其实,早在2008年7月,全总颁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就提出,“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当时有舆论还乐观地认为引发工会会员信任危机的“老板工会”现象将一去不复返。但从王兆国这番讲话看,在该办法颁布两年后的今天,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机制还没有真正得到健全和完善。
究其原因,还是工会没有“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工会在发展历程中,曾发挥了很好的社会作用。但由于体制等原因,在新时期,身为职工权益的“第一代言人”的工会,并未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屡受诟病。现实中,其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尴尬有三:
一是尽管《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成立工会组织,但很多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所以全总今年6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全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
二是即便成立了的工会,也多系服务部门,降为附庸。这些工会的作用似乎仅限于组织看电影、慰问病号、逢年过节发礼品等琐事上,在工人真正需要代表和保护时,形同虚设,无所作为。
三是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工会主席对企业有着很深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不少非公企业,工会主席要么是资方成员或其亲信,并非员工选举的;要么就因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不独立于资方,工会主席在经济上不独立于雇主,“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不能依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与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一样,不受控制的私权力同样会导致滥用并助长贪婪,工会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后果是不能有效保护工人的基本利益;往大了说,则是不能保证企业运营和经济发展的稳定秩序——工人长期受到压抑,久之可能诉诸非理性行为,进而破坏正常的企业运营和市场秩序。
近年来,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就是一大明证。学界为此频频示警: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率在加快,规模在升级,已进入了高发期和多发期。
好在,高层已看到了这些问题并着手改进。今年3月,全总官员称,正在探索多种长效机制,改变工会主席“端老板饭碗不敢维权”的状况:探索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路子,全国由上级工会支付工资、“嵌入”企业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已有1.4万名,且全总还计划投入近2000万元推动各地试点;今年6月,全总又发布通知,要求“抓好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和重建工作,坚决纠正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的错误做法,保证企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再到王兆国本次讲话,一切迹象表明,高层推动工会独立于资方的脚步越来越快,中国工会“独立”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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