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文
中国政府代表在公约或协议书上签字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经国家元首签字后以主席令的形式向该公约秘书处或指定的国际组织递交批准书。
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交锋的激烈程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心理预期,错综复杂的几大阵营各持己见,鲜明直白的利益诉求和针锋相对的权力对话,导致火药味弥漫会场。而中国政府2020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承诺,也是峰会的波澜之一。
那么,政府承诺与国家行动之间有多远距离?就此问题,《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先生。
曹明德高度评价了政府的这次减排承诺:“应当说这一减排目标是宏伟的,显示出中国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诚意和决心,得到了包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内的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作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学院专家,曹明德指出,政府公布的温室气体强度减排行动目标,超过了国内科学家们的预期,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属研究机构、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测算的减排目标。不过,这一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是我国国内的自愿减排行动,是中国政府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所做出的道义的努力,这一表态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减排措施和行动必然要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那么,什么样的表态或承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说,中国批准承认一个国际公约或协议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曹明德说,通常一个多边国际公约或协议签订后,需要该缔约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并经国家元首签字后向该公约的秘书处或指定的机构递交批准书,该公约生效后对该缔约国生效。中国批准承认一个国际公约或协议的具体程序是,政府代表在公约或协议书上签字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经国家主席签字后以主席令的形式向该公约秘书处或指定的国际组织递交批准书。曹明德建议,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国际政坛上,中国应当主导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国内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例如,探讨和建立国内碳排放和碳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积累基础数据、交易程序和规则,并进而主导或积极影响国际碳市场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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