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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买房后悔权在目前国情下将遇到很大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 07:37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 朱楠  

  有专家建议,对于购买房产、汽车这样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应该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对于这样的建议,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意见不一。

  有的认为建立后悔权制度可以防止冲动型购房,对购房者权益有更好的保护;也有人认为房产不同于一般商品,还兼具投资功能,因此购房者不仅是消费者,也是投资者,不能仅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还有人认为,中国可以仿效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后悔权制度,但在法制保障和法制观念的建立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建立冷静期制度对购房者来说是好事,住宅消费比买车消费更有必要。“因为人们对住宅的了解一般很难深入,有时还要受开发商销售手段的诱惑。购买后了解到的区域、配套、施工质量、企业品牌等信息可能会更深入真实。”不过,杨红旭认为也不能无条件退房,退房毕竟会产生远大于普通商品的管理成本。“关键是,一要有合理的退房期限,二是要有一定额度的退房费用,这样才能防止冲动型购房和随意型退房。” 

  在目前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只能接受开发商拟定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合同,关于退房、撤销合同的条件和违约成本,只能由开发商说了算。“现在开发商都很强势,拟定的都是霸王条款,购房者很难有合理的退房或撤销合同的权利。”杨红旭表示。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与其他商品不同,房产购买须经历多个不同阶段,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贷款合同,交房入住等,冷静期到底设在哪个阶段,有关专家并未给出明确建议。

  而戴德梁行咨询部董事肖恩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下将遇到很大挑战。“关键是,房产除了有消费品的特性外,还兼有投资品的特性。因此购房者不仅是消费者,也是投资者,不能仅从消费者的角度予以保护。”

  “如果说,有投资型购房者买了房之后一两周内,突然遇到房地产政策变化,房价开始跌了,在冷静期内还可以无条件退房,这不是助长炒房吗?同时这对于卖房者,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东,也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权益又如何保障?”肖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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