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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凡事有利有弊:权力制衡也有黑暗面。当太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同一政府决策时,政府常常变成“扯皮”的角斗场。权力制衡导致“扯皮”现象之一是,当决策对整体有好处而对其中一方有利益损害时,该方可能会行使否决权。
一个例子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根治纽约市的警察腐败问题,纽约市议会通过决议案,准备成立一个隶属市议会的独立机构来负责监控纽约市警察局的腐败。然而,这个议案遭受到了纽约市市长的否决,其理由是警察权力属于行政权力,因此应当由市长来决定其是否以及如何受到制约。为此,纽约市议会同市长对簿公堂。结果,纽约州法院支持了纽约市市长的立场,认为市议会跨越了权限,违背了权力制衡的宪政原则。
而值得玩味的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同样为了治理警察腐败,香港设立了独立的廉政公署,成功地把监控警察腐败的权力从警察系统内部给剥离出来。其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在殖民地香港,行政和立法权力高度集中于港督手中。他把权力从左袋(警察局)挪到右袋(廉政公署)的时候,并不受权力的制衡。
权力制衡导致“扯皮”的现象之二是,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当一方无需为危害承担所有损失,而又需为解决方案承担代价时,他就可能不采取行动以图“搭便车”。这个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美国议员反对金融解困计划。尽管金融危机是全国性的,但其危害分布是不均匀的,其重灾区是华尔街和金融界。相反,联邦政府花费7000亿美元势必令全国选民平均地支付成本,也就是缴纳更多的税款。因此,对于来自不受金融危机直接危害或者危害较少的选区议员来说,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去反对这个方案———对他们来说,损失的选票比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更为直接。
当国家发生危机时,权力制衡还有第三个问题:并非所有参与决策的人都掌握同等的信息,因此为了取得共识会拖延处理危机的时机。这一点在国家面临外敌入侵和发生自然灾害时尤为明显。
对于国家治理来说,上述权力制衡的正反面,构成了这个宪政原则的根本悖论: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则必须在政策公平性和政策高效性之间做出抉择。在日常政治中,人类历史的实践表明,政策公平性是比政策高效性更根本的价值。高效而无公平性的政策,尽管在短期内可能会为官员带来治理绩效,但从长期上则会失去合法性。在民选国家中,失去合法性基础的官员会被选民赶下台。在非民选国家中,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导致公民抗争等治理成本。
但是,在国家危机时刻,在这两个价值之间做出抉择则是权力制衡的难题:如何既尽可能把更多声音纳入决策过程以满足公平性的要求,同时却又要为处理危机分秒必争?美国金融救市方案的出台与实施,则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第一,效率优先,为处理危机赢得时机。第二,权力制衡的程序不可废,但尽可能缩短走完这道程序所需的时间。此外,笔者认为,若有必要,还需专门立法对危机等级进行分类,如此以限定国家危机之下走完权力制衡程序的最长时间。
当然,为了避免危机时刻权力制衡程序仓促性所带来的恶果,另外两个宪政过程不可或缺:法院必须保留事后对紧急方案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以及“人民”可以把那些浑水摸鱼的家伙赶下台。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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