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能将危及公平的帽子戴在效率头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3:59 中国经济时报
效率实际上并不是与公平相对立的,我国目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我们过于注重了效率,不公平现象的形成与效率无任何关系,我们不能将危及公平的帽子错误地戴在效率的头上。 -魏杰 效率与公平根本不可能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 怀疑乃至反对中国改革开放的人,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往往以意识形态为基点,把姓社姓资作为批评和反对改革的工具,这在当时确实是有效的。但随着改革的推进,人们慢慢开始自觉地将判断改革开放的标准放在了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个基点上,尤其是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从而使得改革开放的必然性抉择已经深入人心,人们从内心里拥护和支持改革开放。在这个时候,如果还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出发,用姓社姓资来批评和反对改革,恐怕呼应者会非常之少了。因此,那些怀疑甚至反对改革的人,不可能再利用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来批评改革开放了。这个时候,改革开放中的某些偏差和某些不完善的地方,就为怀疑甚至反对改革的人提供了口实,尤其是改革开放中的某些偏差和不完善所引起的不公平性现象,就成了批评改革开放的重要依据。此前关于效率与公平相互关系的大讨论,实际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有人认为改革开放虽然带来了效率,但却损害了公平,而且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升到理论层面上讨论,掀起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大讨论。 从公平上反思改革开放,在目前的民众中具有普遍性,因为我国目前确实存在着大量的不公平现象,人们对此恨之入骨,所以从不公平上来批评改革开放,要比从意识形态上批评改革开放更具有社会基础。但问题是效率并没有引发了社会不公平,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并不是由效率造成的。或者说,并不是因为改革开放造成的,而恰恰是由改革开放不彻底和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实现社会公平的最根本办法,并不是放慢改革开放或中止改革开放,而是要加速改革开放和深化改革开放。因此,我认为,目前所进行的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讨论,与改革开放初的关于姓社姓资问题的讨论,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有人试图通过讨论改变正确的改革方向,甚至试图中止改革,因而都会对改革开放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不同的只是,前者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后者以所谓的民意为基础。 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有人经常会列举改革开放以前的例子,认为那个时候虽然人们都很穷,经济效率也不高,但人们之间的收入及生活差距不大,人们的公平感很强,因而是公平的。这种例子的举证是错误的,因为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不能简单地认为均等就是公平。在改革开放之前,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不仅不是公平,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公平,因为那个时候干好干坏一个样,效率高的人和效率低的人一个样,那些效率高的人,干得好的人,没有按照自己的贡献而获得应有收入,收入与贡献严重脱节,这是对公平的最严重破坏,因为公平的实质和基础是贡献与收入相对称。因此,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贯彻的不仅不是公平原则,而是严重损害了公平的原则,平均主义实际上既是效率的大敌,也是公平的大敌。 何谓效率?就个体概念来说,例如就某个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就是指以自身的努力获得了更多的收入,这种收入对企业来讲就是利润,对个人来讲就是薪酬。一般来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效率越高,企业利润就越高;个人效率越高,薪酬就越高。因此,企业利润和个人薪酬可以看做评价企业和个人效率状况的指标体系。同时,因为企业利润和个人薪酬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贡献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没有较大的贡献,就不可能有较高的利润和薪酬,所以企业利润和个人薪酬又是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贡献状况的指标体系。因此,就企业和个人来讲,效率越高,收入就越高,贡献就越大。在效率、收入、贡献的这个链条中,效率并没有危及任何公平。而且,对企业和个人来讲,越是坚持效率原则,它们收入就越高,它们就越感到公平。如果不坚持效率原则,没有使它们获得与效率相对称的收入,它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因而效率与公平在这里实际上是统一的。 某个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框架下,一没有偷,二没有抢,三没有骗,而且也完成了自身应有的社会责任,它在此基础上靠自身的努力和竞争力而获得了良好的收益,也就是它具有高效率的特点,它的这种效率在什么地方损害了公平?我实在看不出它和公平在哪里发生了冲突。 某个人并不是靠某种外在的因素,而是靠自身的勤奋和才干,也就是靠高效率,获得了较高的收益,并且按照法律要求纳税,他并不是在损害别人乃至社会利益的基础上而获得了高收益,他的这种高效率究竟在哪里损害了公平?我实在看不出来。 我们现在确实存在着不公平现象,但这些不公平并不是由效率本身而引发的,而是体制的不完善引发的。例如权钱交易的腐败和行政性垄断,就使得有些人不是靠自身努力而获得了高收入。但这种不公平并不是效率所引发的,而恰恰是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效率原则而形成的,而且那些靠权钱交易而获得高收入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效率原则的严重破坏。因此,不能将不公平问题同效率联系在一起,效率并没有危及和损害公平。高效率而获得高收入,这本身就是公平,效率差别引发的收入差别,也是公平的。至于效率的巨大差别引发了收入的巨大差别,我们虽然要进行有效调节,但不能笼统讲收入差别过大就是不公平,更不能认为效率引发了不公平。 市场化收入分配过程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结合 效率与公平的相统一,充分体现在市场化的整个收入分配过程之中。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收入分配活动是由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这样的“三次分配过程”而构成的。初次分配是指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也就是市场对企业的分配,企业对个人的分配。企业按照各自的效率而获得相应的利润,个人则按照各自的效率获得相应的薪酬。在这里,收入分配活动贯彻的最基本原则是效率原则,也就是谁的效率高,谁就获得的多。例如,哪个企业的效率高,其利润就高;哪个人的效率高,其薪酬就高。收入与效率的这种充分对称,就是最大的公平。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越是强调效率原则,就越公平,越不强调效率原则,就越不公平。因为按效率分配,实际上就是按贡献分配,所以在财富的创造中,哪个企业贡献大,哪个企业就获得较高的收益;哪个生产要素贡献大,哪个生产要素就获得较高收益。在这里,收益是与贡献相联系的,收益是与贡献相对称的,因而按效率分配,实际上追求的就是收益与贡献的相对称。收益与贡献相对称,就是最大的公平,因此,按效率分配,就是最大的公平,效率与公平在这里是相统一的。 有人讲,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既要强调效率,也要强调公平。实际上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效率就是强调公平,越是按效率分配,就越体现公平。我想,强调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既要按效率分配,也要注重公平的同志,可能是认为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按效率分配会形成差距过大的现象,把这种收入差距过大当成了不公平,所以主张初次分配过程也要强调公平。实际上,如果初次分配过程贯彻了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实现了收益与贡献的对称性,那么即使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也不能简单地将这种收入差距过大称之为不公平,更不能认为这种收入差距过大是因为效率原则而带来的。在这里,收入差距过大实际上是因为各企业及各生产要素自身的原因而形成的,例如那些收入低的要素,是因为自身能力不强和自身贡献不大而引发的,并不是效率原则造成的。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效率原则,就贯彻了公平原则,并不存在既要强调效率,又要强调公平的问题,因而认为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效率损害了公平,实际上是个伪命题。 但是,对于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不是说社会可以不管,使其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社会必须要在再分配过程中对其加以有效调节。因为,从人本主义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会损害人权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社会必须在再分配过程中对收入差距过大进行应有的调节。这种调节表现为收入的转移支付,其主要包括两个制度:一个是累进的所得税制度,即以累进的所得税将过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下来;另一个是包括收入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将所征收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用于增加公共产品投资和保障低收入者的应有收入水平,从而从公共产品消费和收入上保障低收入者应有的生活水平。 这种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有效调节的再分配过程,就是被人们称之为以公平原则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但是这里所讲的公平,不同于初次分配过程中所讲的公平,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就是指按要素贡献分配,因而越坚持效率原则,越强调效率,越能保证收益与贡献的相对称,就是越公平。而这里讲的公平,实际上就是指调节收入差距过大,因而越能将收入差距保持在应有的范围内,就越公平。 由此可见,实际上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公平相对立的,而不是效率原则与公平相对立,我们不能将有损公平的帽子硬戴在效率原则的头上,而是应该从收入差距过大的角度来讨论公平问题。而且,我们应该看到,在再分配过程中,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人,也就是纳税多的人,恰恰就是初次分配过程中最有效率的人。因而,高效率者,也是对社会公平做出最大贡献的人,我们不应该批评他们,而是应该尊重和感谢他们。从这点上讲,效率不仅仅没有危及公平,而且是在为公平做贡献。 不过,再分配过程并不标志着社会收入分配过程的完结,社会收入分配过程还有一个环节,这就是第三次分配过程,也就是以道义原则对收入分配过程所进行的调节,具体表现为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那些收入高的企业和个人,虽然在再分配过程中已经纳税,但是其还有较多的财富,这些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的自我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还愿意将自己的财富以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的方式给予社会,用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救助社会的弱势群体,像用于助学、救灾等。 第三次收入分配过程并不具有强制性,是财富拥有者自觉自愿的行为。在这里,能对社会给予捐赠的财富拥有者,往往都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效率高的人,因而第三次收入分配过程是以初次分配过程的效率原则为基础和前提的。如果没有初次分配过程坚持效率原则,那些效率高的人就不可能有较多的财富,当然也就没有能力向社会捐赠财富。所以,效率原则并没有损害公平,而恰恰是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初次分配过程越坚持效率原则,就越能促进第三次分配过程的形成,就越能通过道义形式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从而实现公平原则。在这里,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是相统一的,根本谈不到效率损害公平原则的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并不是由效率原则所造成的,而是我们对收入差距过大调节不力所造成的,我们应该完善再分配过程和第三次分配过程,将收入差距调节到应有范围,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危及社会公平。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我们并不是要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调所谓公平的问题,而是要继续坚持效率原则,把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任务交给再分配过程和第三次分配过程。 我国目前确实存在着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企业利润增长较快,而劳动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忽视公平原则的问题,而是没有很好地坚持效率原则的结果。因为,在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中,劳动这个生产要素的贡献与其收益已经相脱节,劳动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贡献与收益不对称,就是没有坚持好按要素贡献分配收益的原则,没有坚持好效率原则。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并不是要关注所谓的公平问题,而是要坚持效率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按要素贡献分配有体制保障,也就是坚持效率原则有体制保障。例如,在劳动与资本的各自贡献与收益相对称的问题上,有工会与雇主协会在体制上的相互制衡,这种机制保障了劳动与资本各自贡献与收益的相对称性,实现了按要素贡献分配,即实现了按效率分配。一般来说,当资本的收益有了较大增长的时候,劳动的收益也就会随之增长,资本的收益与劳动的收益是互为增长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