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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为何也要纠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5日 01:02 金融时报

  记者 周剑初

  日前刚刚结束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今年纠风工作将重点维护住房公积金、社保资金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四项公共资金安全,坚决纠正资金拨付、分配、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会上要求,各地应以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为契机,在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清理回收资金的同时,深入分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透露的最新数据,截至2007年末,全国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超过1.1亿人,缴存总额达1.6万亿元,缴存余额为9600亿元,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

  按照齐骥的说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总体上我们应当承认,住房公积金基本安全完整,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正如齐骥所言,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确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单位不缴、欠缴、少缴、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的问题依然突出。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决策、监督工作不到位,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仍然存在。三是部分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意识不强,手续繁杂,提取难、贷款难等现象还比较普遍。

  实际上,不只是运行层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整个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公积金制度是在国家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伴随着公积金法律体系的形成而建立的,在研究人士看来,这一制度存在四大不足之处。

  操作性不强。现行制度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对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导致公积金中心对违反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给予行政处罚时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阻碍。

  强制性不足。公积金中心是明确的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但行政执法手段却很单一,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或审查权。

  个人无诉权。现行规定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或不按期、不足额缴存公积金等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职工维权的司法救助渠道。

  社会影响力不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营运等往往由公积金中心一个部门进行,工作力度较小。

  诚如齐骥所言,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对解决上述问题必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这次公积金专项治理的突出特点就是“查”字当头、“纠”字并重,“查”包括查违规贷款、查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查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纠”包括对历史遗留的风险资金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简化办事程序以解决职工提取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对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查纠并举之下,我们或许将在年内看到一批典型案件的曝光。

  对于此次公积金专项治理,齐骥提出了近期和远期两个层次的目标。对近期,他希望“使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外部监督更加有力,各项工作明显改进,职工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远期,他要求“要通过专项治理,使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执行缴存政策,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我们从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看,其近期目标的实现较为乐观,而远期目标的实现恐怕还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毕竟,“查”与“纠”是一种治标层面的手段,而要治本显然更需要在制度上进行针对性的变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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