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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改革:追求效率 公正和公平的统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1:09 南方日报

  热门话题

  话题缘起

  最近,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发布报告称,当前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已比较大,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警戒线”。数据显示,城市居民收入最低的1/
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收入最高的1/5人口所拥有收入的4.6%。并且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合理的拉大,反映出目前我们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还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分配制度改革应优先体现效率还是公平的争议。究竟分配制度改革中公平与效率孰轻孰重、如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我们特约专家进行探讨。

  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低水平的均等,是共同贫穷。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两者都还没有通过有效的机制得到充分实现

  还是要讲效率优先

  朱定祥

  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

  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的统一,二者既有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一面。

  它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从历史上看,只有效率提高到一定的程度产生了剩余物品之后,才出现公平问题。在效率低下、还没有产生剩余物品时,空谈公平毫无意义。而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只有物质财富更加丰富时,公平才会增长。也就是说,效率使公平建立在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的。其二,公平促进效率。分配公平合理能够使各个阶层的劳动者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够促使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全面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相反,严重的分配不公,无论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还是收入差距过大乃至产生两极分化,都会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效率。

  它们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也存在此长彼消的一面。一方面,公平对效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效率开始提高了,旧的公平观仍居于主导地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达到公平,要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为了促进效率,又要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

  为效率目标服务的市场分配是第一位的,为保证必要的收入公平而进行的政府调节是第二位的

  针对目前引人瞩目的收入差距问题,不少人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经过时了,应该倒过来讲或是并重。我认为,这不是分析、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到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都提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它的基本含义是,收入分配的制度和机制首先要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能激发人们的活力,是能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同时,在保证效率目标的前提下,又要以恰当的方式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即通过适度的调节,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并通过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保底”式的社会保障或救济,形成起“安全网”作用的一种稳定机制、“保险”机制。收入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第一位的,对其结果进行适当的再分配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是第二位的;就是为效率目标服务的市场分配是第一位的,为保证必要的收入公平而进行的政府调节是第二位的;就是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是第一位的,其保障或“保险”作用是第二位的。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没有通过有效的机制得到充分实现

  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有一些是分配方式市场化带来的,但主要还是分配方式没有充分市场化造成的,特别是与很多非市场、反市场因而损害市场经济效率的因素如特权、行政垄断及由此形成的寻租、腐败、权力与资本非法结合侵害民众权利等等有更直接的关联。简言之,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两者还没有通过有效的机制得到充分实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在效率和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由于效率和公平在统一中还有对立的一面,在复杂的两难选择中,只有选择效率优先,才能达到未来更高层次上的公平。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低水平的均等,是共同贫穷。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的主要任务。只有生产力发达了,我们才能最终战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体现。发展生产力的途径就是提高效率。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又决定了我们必须消除两极分化,以达到共同富裕,所以,又必须兼顾公平。

  第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都必然把经济效率放在第一位。因此,我们的政策取向必须维护市场经济规律,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行效率优先。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副教授

  理想的分配,应该由市场分配、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三个层次构成,并且在市场分配层面坚持公正的原则和讲究效率,在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层面则以公平为目标

  要效率要公正也要公平

  李金亮

  分配,包含基础分配和调节分配,分为市场分配、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三个层次。合理的分配,必须确立既要讲究效率又要追求公正和公平的目标,并且要将这三个目标统一在整个分配的过程之中。

  基础性的分配须以效率为目标,高举“公正”的旗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所进行的分配,是一种原始性的也是一种基础性的分配。这个层次的分配,须以讲究效率为目标。而这个目标的企及,则要严格贯彻按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这种按贡献的大小所进行的分配,无疑会产生一种强大的机制,激励要素多作贡献,激励要素趋向合理配置,激励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促成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有效增长。

  市场层次的分配,借助于市场并且通过交换得以完成。因此,这个层次的分配要真正做到按要素贡献的大小进行,就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在市场中参加交换的主体,其“身份”必须是明晰的(要素所有者最终是可以人格化的),其地位则必须是平等的(没有超经济的力量附加在一些特殊主体之上);二是交换活动所赖以进行的市场,必须是“干净”的(除市场本身的因素在起作用之外,不存在来自市场之外任何超经济力量的侵入或干扰),而且是具有竞争性的(既不存在行政垄断也不存在市场垄断)。

  在“干净”的和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上,通过身份清晰和地位平等的交换活动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换,“中立的”市场就有可能对各种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中所作出的贡献给出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以要素买卖的价格和价格的变动而展现出来。基于这种评价,并采用“工资”、“地租”、“利息”、“利润”等等形式,便可将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就是按要素贡献所进行的市场分配。

  市场层次的分配要达到它所追求的效率目标,就必须高举“公正”的旗帜,在市场活动的起点和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坚守公正的原则。只有公正,才能对抗特权;只有公正,才能瓦解垄断;只有公正,才能形成平等;只有公正,才能产生效率。

  公正的市场分配结果产生不公平,这是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难题

  然而,即使是体现了公正性的市场分配,它的结果却又是不均等的。虽然这种分配在结果上的差异是激励机制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市场总是跟竞争相联系,而竞争则必定导致优胜劣汰和“赢者通吃”,从而导致通过市场的分配向着竞争优胜者一方倾斜,而且还出现分配差距越来越大的“马太效应”。如果对这种效应不加遏制,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

  严重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显然是一种极端的不公平。但如上所述,这种不公平却极有可能由具有公正性的市场分配所造成。这是一个市场的悖论,也是一个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难题。

  在分配领域中,我们要效率,要公正,但我们也同样要公平。

  靠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使市场分配的结果趋向公平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对于市场层面本身的分配,只能做维护其公正性和效率性的事情。政府在整个分配中可以作为的领域,只是对市场分配(也就是原始分配或基础分配)的结果进行必要的调节。

  政府在对市场分配出现差距过大的问题进行调节时,打出来的旗号以及所要追求的目标,就是“公平”。政府在进行以“公平”为原则的调节时,采取一取一予的手段和办法。所谓“取”,就是对在市场分配中所得过高的社会成员进行课税(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等),将他们的一部分收入无偿地征集到政府的手中;所谓“予”,一方面是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向无收入或收入过低的社会成员提供一部分收入,用于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生产“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让无收入或低收入的社会成员用“搭便车”的方式进行消费,用以满足他们的一部分需求。

  政府通过这种“劫富济贫”的调节方式,去缩小市场分配层次所出现的过大差距,从而追求“公平”目标的实现。

  现代社会中的分配,除了市场分配和政府调节分配之外,还必须有道德层面的再分配。这种层次的收入再分配,不存在如同市场分配层次那样的竞争张力,也没有如同政府调节收入层次那样的强制,它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也是一种民间的行为。通过民间的渠道,采取慈善、捐助、义卖、义工、志愿者等等形式而进行。但其实质内容,则是将一部分收入、产品和劳务无偿地转移到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手中,使他们得以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或直接得到一部分产品和劳务,用于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从而使市场分配的结果在政府出于“公平”的目标进行调节之后,再次受到调节,并且进一步趋向公平。

  在分配领域中,效率、公正和公平是相互依存的

  如果不讲公正,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就得不到客观的评价,就不可能产生推动资源合理配置和推动资源使用效率提高的激励机制,当然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效率。没有了效率,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经济不发展,产品和劳务不增加,可以分配的“大饼”越来越小,作为政府调节基础的收入越来越少,所谓“公平”,便只能是一种画饼充饥。再说,人们的收入处在一种极低的水平,产品和劳务普遍短缺,有爱心而无爱力,道德再分配又从何谈起?

  如果不讲公平,缺失了以追求公平作为目标的政府调节分配和道德调节分配,就会出现严重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整个社会就会失衡,甚至产生动荡,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乃至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转,就会失去最基本的保证条件。生产活动和市场活动都不能进行下去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谓市场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又夫复何言?

  因此,理想的分配,应该由市场分配、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三个层次构成,并且在市场分配层面坚持公正的原则和讲究效率,而在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层面上则要坚定不移地以公平作为追求的目标。

  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学教授

  政府的责任是保证过程公平

  苏东斌

  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显然既不存在起点公平(因为每个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都不一样),也不存在终点公平(因为每个人的贡献与机遇也不一样),但是应当存在过程公平,即每个人都有实现自己潜力,获得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而这个权利就是政府向每一个成员所提供的共同拥有的制度约束。

  毫无疑问,政府在提供“第一公共产品”——法律之外,并不是没有作为的。或者说,就其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来讲,现代政府必须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对困难群体的关注。在现代社会里,济贫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民间救助与社会救助只能起辅助作用。政府必须明白,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仅仅提倡所谓“开发式造血扶贫”是极不恰当的,因为它们本身已经失去了“造血”的基础。

  如果我们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看待政府对困难群体的责任,那么就不应忘记,对于社会的困难群体来讲,“权利是结论,而不是前提。”要特别说明的是,解决困难群体问题的根本措施并不在于税收调节,而在于教育的发达。从个人来讲,因接受教育而提高素质给就业创造更多机会;从社会来讲,确认个人的创造价值与收入相适应,从而扩大了中等、高等收入阶层。

  第二,对垄断行业的制约。要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分化问题,只有靠政府的公共政策。在这里,除了政府进行社会救济、通过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就业率等外,还必须对垄断行业加以限制。

  资料表明,垄断行业比一般行业平均收入高10倍。现代社会的反垄断法一再昭示,生产性的垄断行业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第一目标,其次才是获取利润。垄断行业的公共产品应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定价;政府应制定工资指导线。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给其职工中等稍偏上的工资,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平均利润率,最后才计算产品价位,即生产成本加职工工资,再加上平均利润。加强对垄断行业分配活动的调控,特别是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的调控,可以对某些自然垄断性行业实行高于一般行业的税率,将其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

  第三,对腐败的惩罚。如果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尤其是因财产分布不平等带来的初次分配收入悬殊等,还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制、累进税制以及财产税制进行再分配的话,那么对于公共权力进入市场所造成的腐败问题,则必须从法治上予以根本性消除。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政绩积累和个人直接利益的两大驱动力,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受到极大的扭曲。其中一个恶果是导致灰色、黑色收入极度膨胀。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又蔓延着特殊领域的腐败现象,其中之一是以改革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

  要解决这类腐败问题所引起的收入差距,决不仅仅是一个思想教育与道德修养问题,必须以制度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竞争性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提供高效率的制度性保障。同时,要矫正由于行政干预造成价格扭曲,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

  所以说,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不仅要着眼于把蛋糕做大,更应着力于把蛋糕切好、分好,防止与弱化“马太效应”。

  作者系深圳大学教授

  目前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多半是指初次分配的不公平

  初次分配也应讲求公平

  罗福群

  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多半是指初次分配的不公平

  我国在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上,一直是把公平与效率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我认为,这个提法是完全正确的。在初次分配中,理所当然地要以效率为重,以效率为标准,体现生产要素贡献大者多得,小者少得。但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并不等于不讲公平。初次分配能否体现效率,这本身就是一个评判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目前,人们对分配不公的抱怨,多半是指初次分配的不公平。

  所谓初次分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收入进行的直接分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家统计指标与核算体系的改变,初次分配的涵义和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仅限于物质生产部门对社会净产值的直接分配,其涉及的利益关系主要是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目前的初次分配则是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内的所有单位的直接分配,不仅分配的总量扩大,而且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既有各方面的所有者,也有多种所有制的劳动者。在参与初次分配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难免存在诸多的分配不公平问题。

  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引起分配不公平

  一个企业人均收入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效益,而企业能否取得较高的效益又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如果说,一个企业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努力,领导者经营管理有方,职工积极工作,从而取得高效益,使员工获得较高的收入水平,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如果企业高效益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员工据此获得高收入则未必公平。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最典型的是竞争性行业与垄断性行业之间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效益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而垄断性行业则具有许多特定的因素,政府为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有可能动用社会资源对某些垄断性行业进行资源的最佳配置,并给予许多不受市场约束的经营条件,包括资源、产品及价格等方面的垄断等。这两类不同经营条件的行业按大体相同的考核与分配规则显然有失公平。从目前各行业的经营条件来看,农业最差。农业要承担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过低,农业自身的积累很少,农民的投入也严重不足,这恐怕是导致农民收入较低,城乡差别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

  多种所有制并存出现分配不公平

  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国目前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从而决定了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迄今为止,这种新的分配制度尚未探索出能够充分体现公平的实现形式。按理说,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无论在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工作都应当享有相同的分配权益。可是现实并非如此。在国有企业与在私人企业工作的收入分配大不一样。前者基本能够兑现按劳分配,其显著特征是实行工效挂钩,劳动者可以真正分享剩余价值;而后者则只能实现劳动力价值,企业赚再多钱也是老板的。同等劳动力所有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差别就如同计划与市场的价格双轨制一样不公平。不仅如此,而且由于多方面原因,本来不公平的分配规则在实行中又被进一步扭曲,导致分配结果更加不公平。

  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差别不仅反映在名义收入上,在实际收入的差别上更加明显。国企职工可享受名目繁多的各种津贴、补贴,私企员工则连基本的工伤、医疗都得不到保障。

  从基尼系数上反映出分配不公平

  目前在世界上普遍被认同的分配公平的判断标准是基尼系数。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过于平均,0.4~0.5为差距过大。据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最近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合理值的上限0.4左右。而且这还是在各种岗位外收入、非正常收入难以准确估计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如果把后者也算上,则实际基尼系数肯定要更大一些。由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显然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形成的。对照“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整个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当然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初次分配也应讲求公平。

  作者系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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