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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不能因缴税而漂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10:22 燕赵都市报

  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1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1月25日京华时报)

  两部门明确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而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
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要按规定缴税。

  高级中学收取择校费是经过政府批准的,因此对这一部分收入征税,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并不是只有高中在收取择校费。

  1995年中纪委全会后,国家教委迅速发文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判定“择校生问题已经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明确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时至今日,这一方针迟迟难以得到贯彻,择校费在中小学中无限蔓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择校费”征税,其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现象虽然比较普遍,但绝大多数学校都知道这种做法是违规行为,因此遮遮掩掩地百般掩盖。如果“择校费”缴税既成事实,首先令人感到担心的就是,学校会不会因此而觉得有了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收起费来更加理直气壮、毫无顾忌?

  “要求保密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学校所收“择校费”做到了照章纳税,那么,行政教育部门接到反映之后要对学校进行调查的时候,会不会因为学校要求“保密”而受到税务机关的拒绝呢?倘若果真如此的话,“缴税”岂不是成了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的保护伞和防弹衣?

  择校费的危害尽人皆知,有人甚至认为已经动摇了义务教育的根基。虽然择校费问题一时还难以根本解决,但是随着教育的发展,这类现象终将取消。如果“择校费”缴税被当作一种制度规范下来的话,中小学收取择校费是不是也将会因此而变得“规范化”和“制度化”?如此一来,彻底清除此类现象岂不是要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笔者认为,在“择校费”缴税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高中明显区分开来———中小学就不应该收“择校费”,更不能因缴税而将这笔不该得的收入“漂白”。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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