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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载不动公平期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杨耕身/文

  或许现在我可以说,一直以来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的热议与期待,充其量只表明一点,那就是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渴望。毫不讳言地说,在这里,个税改革仅具一个“出口”或“释放”的意义,它仅仅是指出了处于贫富悬殊极度压力之下一种社会心理的反弹期待,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制度的终极向往,如此而已。

  我想说的是,一,个税改革是必须的;二,个税改革并不足以承载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制度的全部期待。然而在后一点上,舆论对于个税改革的解读却呈现出了明显的偏差———《新京报》一篇以“期待个税修正案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社论的乐观论调极具这种“标本”意义。仅仅依靠个税改革,便能体现公民“权利义务对等”吗?在我看来这委实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要知道,个税制度固然担负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但即使再科学的个税制度,而无其它制度合力,那么对于社会公平的大厦而言,它仍然独力难支。

  这首先来自于个税改革本身难以逾越的一些问题,如8月26日《国际金融报》指出的:个税很难征收到富人。尽管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无法奏效。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按照现行征收办法,基本无计可施。其次,个税主要偏重于增量而忽视存量,换句话说,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我们现在贫富差距拉大,主要是因为收入初次分配极为不公,特别是那些富豪们的资产,主要还是通过初次分配形成的。”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曾如是说。

  个税本身难以逾越的问题,实质也正是一个社会在趋向公平的时候,必须建立更加配套的公平制度的问题。显然在这里,个税改革无法解决的,也正是其它调节手段必须着力之所在。如果虑及个税对富人基本无计可施、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两个“命门”问题,则我们对于其它税收调节手段的期待必然在于两个方面,即开征

遗产税与奢侈税等税收制度。如果说,个税依然不可避免地带着指向公众人群的色彩的话,那么遗产税与奢侈税等制度则具有指向富人群体的特征。

  对于实现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终极目标,个税调整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既不能忽视人们长期对于个税制度改革的期待中蕴含的对社会公平制度的“终极期待”,也不能因此遮蔽了对于更宏大公平制度体系的建设。(5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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