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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的“自愿捐款”,能要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朱永平/文

  重庆丰都县城西派出所两个月前搬进了新的办公楼,辖区内不少茶楼、歌城、发廊等特种场所纷纷解囊,“自愿捐款”300-500元不等,以贺“乔迁之喜”。“捐款者”还都拿到了一张盖有市财政收据专用章和派出所公章的“自愿捐款”收据。

  这个“自愿捐款”来得十分蹊跷。派出所的解释是他们从没要求辖区单位捐款,但是当地有这样的风俗习惯,加上茶楼、发廊这些单位主动要捐以示友好,实在难拒好意他们才收下的。

  派出所的解释实在有点牵强,但姑且还是相信了吧。可还是有问题:茶楼、歌城、发廊这些特种场所的“自愿捐款”要得吗?

  绝不是说,其它单位送来的“自愿捐款”,派出所就能坦然“笑纳”,我也丝毫没有轻视发廊等场所的意思。只是,在我的理解中,茶楼、歌城、发廊应该是派出所最主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对象,他们与派出所打交道应该是很经常的,他们的利益与派出所的执法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关联系。也正因此,他们乐意“自愿捐款”,“以示友好”,与执法单位拉近关系,甚至以此找个靠山拉个后台,不要说三五百元,即使更多些我估计他们也是愿意的。而对派出所来说,情况恰好相反,在与这些单位这类场所处理关系时更要慎重。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就算是“自愿捐款”,你收受了人家的礼,以后总得给人家多少卖个面子吧。而且有一次,就有两次三次,时间一长,以后与辖区单位的账就难以理清了。

  再说了,派出所也许觉得“自愿捐款”收下来也无妨,“难拒好意”嘛。但心中另有所图的“捐款者”,就会以此为实,把派出所扛在头上做招牌,最终还是砸了派出所的牌子。世平街一个发廊的老板为了消除前来暗访的记者的“顾虑”,拿出了上面有派出所公章的捐款收据说:“我们是缴了钱的,绝对安全。”这时候,送给派出所的“自愿捐款”已经成了他们进行“特殊服务”的保护费了,而派出所则不自觉地充当了他们进行“特殊服务”的保护伞。这个其中的关节,可太大了。

  有这样一幅漫画很有名:老鼠给猫今天送条鱼,明天拿块肉,一来二往,猫鼠终于称兄道弟,“亲如一家”。其实,到那时候,被老鼠喂肥了的猫就算想要捉老鼠,怕也没有这个本事,才走两步就得气喘吁吁了。对派出所来说,要不被别人指斥为与被执法单位“猫鼠一家”,就得时刻提高警惕,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比如,发廊的“自愿捐款”是要不得的。

  (12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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