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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与百姓息息相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59 东亚经贸新闻

  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件物品应该属于谁?拥有者可怎样处置这件物品?别人侵占了这件物品,拥有者该怎么办?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就是一部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

  公产私产同等保护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几经修改后,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小区内绿地、道路业主共有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征地、拆迁应予合理补偿

  去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为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害。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

  城镇居民可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因此,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拾金有偿”有待确定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法学专家的主张并不一致。因此,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做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全文7月10日向社会公布,以征求广大群众对草案的意见。据有关人士介绍,这是我国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第12部法律草案。

  此前,已有11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它们分别是: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本组稿件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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