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商家岂能嫌贫爱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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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9:4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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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海 “本家具城主营精品家私,专为成功人士打造,年薪10万元以下者谢绝入内!”,日前,这样一则告示出现在郑州市一家家具城门口。 打出“年薪10万元以下者谢绝入内”的告示,姑且不论这是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凸现消费主体的作用和权利,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也在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几乎所有企业都明白“顾客是上帝”,“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这样一个道理。然而在具体行动中,不少企业受急功近利的贪欲驱使,存在着严重的嫌贫爱富心理。这家家具城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更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消费歧视行为。古人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句话用来描述消费者和企业的关系也非常合适:如果企业产品质量过硬,宣传得当,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那么就可以水涨船高,直挂云帆;反之,则只能折戟沉沙,舟毁人亡了。而此家具城负责人所解释的“打出这个招牌,是为了彰显自身的品牌定位”这样的理由,在可笑之余,又让人着实为这样的企业管理者感到可悲。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现象毕竟是少数企业的行为,并不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流。虽说“在商言商”也是无可厚非,但这种“嫌贫媚富”的现象,在利益驱动下,不惜牺牲大多数顾客的尊严和利益,专门瞄准有钱阶层的钱袋子做文章的行为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并及时地加以制止。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更是以人为本原则在经济建设中的直接体现。如果消费者连最基本的出入商店的权利都被剥夺,连最起码的人格尊严都不能维护,那何谈以人为本,何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国人民努力奔小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发展的今天,某些商家的这种“一切向钱看”的行为不仅可笑可悲,也令人不齿。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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