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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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20:18 经济观察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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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获更大关注 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正在朝着属于他们自己的方向迈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获得更大的关注。我们认为,这是今年审议通过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将对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度、进而对整个中
这部将于明年3月起实施的新法,给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保护,并严格限制了承包土地的收回与调整,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较以往更能摆脱政策影响,纳入法律保障(详见本报上期报道《农村土地承包给予物权保护》)。这首先是,但不仅仅是8亿农民经营承包农村土地的一颗“定心丸”。 中国的农村改革始于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随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为中央政府肯定,并推广到全国农村,由此激发的生产力成为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 现在,农民仍占中国人口将近2/3,中国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还是农民问题。因此,中央政府一直把“三农”问题视为重中之重。而农民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土地。从中国农村改革24年经验来看,政策不稳、没有预期是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最大的担忧。 而政策又天然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完善性。有些地方集体经常随意调整村民承包的土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而且,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并不明确,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不容回避的是,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最近几年,虽然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把农业放在优先发展地位,但近年来农村工作中很多问题依然存在,诸如乱摊派、随意调整土地等。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农民权益、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这次立法,把现行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同时从法律上明确了以前政策规定不完善、有缺陷的几个方面: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且给予法律保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用中国土地制度专家文贯中教授的话说,这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从法律上承认1978年以来,特别是1984年正式解散人民公社以来,农村土地使用的现状,强调了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性、稳定性、排他性和自主性,因而有助于农民维护所承包的土地的各项权益。 “三农”问题的解决,不是仅仅靠政策就能解决得了的,而是需要从制度上、主要从法律上对农民的权益加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基础,也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农民基层组织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最终通过广大农村的城市化,才有望慢慢化解“三农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部法律主要强调的是“三公原则”,但对效率方面的考虑不够,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大大加速。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会有大量农村人口进城,他们需要转让土地;另一方面,新增的农村人口的土地需求如何解决?显然,中国入世以后,城市化进程将会加快,未来几十年里将有大量的农民彻底告别土地、告别农村,真正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而不再是民工。这一趋势对于这种主要基于公平的土地制度,将是一个严峻考验。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