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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历2005.2 债转股企业:查后余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2:51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编辑部

  2004年12月底,国资委发出《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据称对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将于2005年2月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该《通知》表示,清查工作分为三阶段:12月20日前企业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自查;2005年1月,由国姿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2005年2月,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由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通知》同时发给各地国资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中央企业。

  清查范围已确定

  据介绍,债转股是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是1999年国家针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为实现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实现“三年脱困”、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推出的重大举措,并由此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几年来,四家公司共收购了13939亿元的银行不良资产,其中债转股资产总额4050亿元,在盘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债转股企业的一些根本问题却依然存在,许多地方国企把债转股当作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蛋糕,债转股已经演化成为企业逃债的借口。此外,由于国有企业固有的产权缺陷,在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上,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插不上话,加上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的运作效率也不是很高,重组资产的经营效益堪忧。而这次对债转股企业的全面清查,能否根治这些困扰国有企业已久的痼疾仍然是个问号。

  从这份《通知》提出“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的企业,检查截至2004年9月30日新公司的股本构成、股权回购和置换、股权处置、是否清产核资、债转股新公司改制等情况”可以看出,对已注册债转股的企业,清查的重点在于“股权回购和置换”及是否“清产核资”,从而防止部分地方企业在股权置换原则上做手脚、或是将潜在亏损带入新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据了解,一大部分地方债转股企业还将受到基本情况与股权情况的清查。出于保护主义的因素,许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标准选择债转股企业,有些地方连合资企业都有实行债转股的先例,企业削尖了脑袋往债转股里钻,认为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成了股东,不会再催债了,企业资产负债率也降低了,企业的业绩自然就变好了,堕入了依靠债转股降低企业负债,忽视企业长期发展的歧途。对此,此次对债转股企业的全面清查,检查范围包括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股权情况,以此减少这类现象。

  资产管理公司将正名?

  而一直地位尴尬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在这次清查之后获得一个“名分”。企业施行债转股以后,原有债券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自然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应自动履行《公司法》中明确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只是处理不良资产,往往不能介入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当中,而所持有的股权最终都要以回购或出售的方式卖出去,只是充当一个被动投资人的角色。

  据分析,在这种背景之下,国资委此番清查债转股企业,很可能是政府国资监管权限重整的前奏,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划拨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改变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施行债转股、对公司管理不闻不问、股权转让脱身的“打一枪就跑”的现象,通过明确的权限划分,促使资产管理公司投入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保值当中去,有助于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此外,由于银行业改革的需要,各银行剥离不良债务、降低不良债务比率力度将加大,在企业债转股的准入制度上将更加严格,债转股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债务压力。

  2005年2月备忘录

  ★2005年2月1日,《辽宁港口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指出,政府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港口经营企业。

  ★全球最大的计算机芯片厂商intel将于2005年2月20日下调了部分处理器和芯片组的价格,此举将大大降低低端笔记本的成本,2004年我国低端笔记本的价格战在2005年将很有可能延续。

  ★由国家商务部天津市政府、全国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举办的 “第二届国际投资促进论坛”将于2005年2月24日至25日在天津开发区举行。

  ★2005年2月28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这是在世卫组织主持下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将必须严格遵守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提高烟草的价格和税收,禁止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进行赞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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