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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欧洲高级司法官员在一份判决中称,欧洲政府可以保持在曾是国有性质公司中的所谓的黄金股权,只要他们不利用这些股份来歧视外国公司。这个决定将具有深远的影响。《华尔街日报欧洲版》--一名欧洲高级司法官员在一份判决中称,欧洲政府可以保持在曾是国有性质公司中的所谓的黄金股权,只要他们不利用这些股份来歧视外国公司。这个决定将具有深远的影响。
黄金股权是政府在实行私有化的公司中所持有的很小的股份,即使政府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多数股权股东,但正是这些股份,使政府拥有否决公司决定的权力,这其中包括针对可能的收购。
这个决定对於欧盟(European Union)的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来说是个沉重打击,因为欧洲委员会曾努力要求欧盟15成员国政府放弃黄金股权。在1999年,欧洲委员会曾将法国和比利时政府起诉至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称上述两国政府在几个公司中持有的黄金股权违反了欧盟保证资本自由流动的相关法律。
在周二的预审中,法官站在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的一方。法庭在基於判决的一份声明中称,规定黄金股权的国家法令本身与共同□的法律并不相冲突。
然而,这个判决不具备约束力。因为在欧盟体系中,欧盟法院只是宣布一个初审决定,而全部15个成员国才能决定最後的判决。
预计最终判决将於圣诞节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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