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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益信托模式扫描(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02:29 证券日报
另外,美国高税率的遗产税起到了鼓励和促使富人在其死后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作用。为此,很多美国人在生前即开始筹划,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财产在死后低于150万美元的遗产税起征点,如赠送给亲友、捐给慈善机构、设立公益信托或遗嘱信托等,从而避免或缓交遗产税。 大陆法系公益信托——审批制特点突出 在移植英美法系公益信托制度时,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都基本沿承了英美法的公益信托原则,最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了审批制度。 1.实行审批制的原因 (1)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法律上只有所谓的反射利益。而且,大部分公益信托的设立,都需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向公益信托捐赠后,客观上失去了全部信托财产权利。因而,委托人、受益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难以像私益信托那样监督受托人,所以,对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都需要实行比较严格的审查。 (2)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信托一般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社会公众像设立私益信托一样随意设立公益信托,有些人可能钻优惠政策的空子,以设立公益信托为名,行欺骗之实。因此,必须通过审批,采取一定的事前控制措施。 (3)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公益信托毕竟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监督管理经验不足,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局面。为防止弊端,政府对设立公益信托采取谨慎态度。 2. 审批机构 由于缺乏统一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大陆法系信托法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指依照规定的职权,分别负责主管有关公益目的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公益信托成立后,如违反设立许可条件或有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撤销许可。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明确规定,经批准依法成立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在出现违反设立许可条件、违反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命令或者其他有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等三种情况之一时,公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可以撤销许可或给与其他的必要处分:违反设立许可的条件。 大陆法系对设立公益信托采取审批制,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一,审批制大大限制了有关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例如,我国新闻媒体经常报道的社会公众捐款纠纷,就是一个例证。典型的情况是,某个身患重病或绝症的儿童陷入了困境,经新闻媒体报道或有关单位呼吁,社会公众积极捐款捐物。后来儿童病愈或者不治逝世,留下一些未用完的款项。于是,有关各方就剩余捐款的归属产生争议,将大众奉献爱心的一项善举变成几家争名夺利的一场纠纷。目前,这类捐款活动通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不能成立公益信托,剩余捐款的归属无法可依,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甚至连法律专家们也争论不休,社会公众更是莫衷一是,议论纷纷。其实,如果像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那样承认这是一项公益信托,剩余捐款依法应当适用近似原则,用于其它类似的公益目的,归属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了。 其二,公益信托没有统一的审批机关,设立不同目的公益信托,需要分别取得不同主管机关的许可。假如委托人指示将信托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没有明确具体的公益目的;假如委托人同时指定了数个公益目的,设立公益信托将异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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