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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2:56 舜网-济南日报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国家机关获取财政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具体表现形式:

  1、虚增财政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列报预算执行数或年终进行财务决算时,不按规定如实列报,在实际支出数额小于预算数的情况下,采取以预算支出数为依据标准,无依据的人为提高支出数等方法,通过违规调整凭证、账目和报表,提供虚假结算依据资料等手段,多列报预算执行支出数和决算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

  2、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国家机关违反相关规定,不据实申报实有工作人员数目,采用以编制定额人数代替实有人数,扩大享有资格人员范围、凭空加大人员数目等办法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

  3、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向财政部门上报的预算中,将不属于财政预算列支范围内的单位编制在预算中,并相应编制各项预算数目,从而骗得财政部门批复不实的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4、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国家机关违反相关规定,无中生有,凭空杜撰出特别事项,或是夸大特别事项或问题的范围和程度,利用虚假或不实的资金冒领或多领财政资金。

  5、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相关的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将非政策性事项或业务划入政策性事项,或虚增政策性事项的相关数字,多领财政资金。

  6、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相关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将非扶持项目的贷款编造为扶持项目贷款,或者人为提高利息数目,甚至直接伪造贷款合同、开发计划、贷款使用和利息情况等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二、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就是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用途,这是确定国家机关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基本标准。具体表现形式是:

  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2、挪用事业经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

  3、挪用行政、事业费,支付基建工程款。

  4、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

  5、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其它经费不足或用于其它活动。

  6、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贷款。

  7、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预算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财政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预算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面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

  1、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

  2、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3、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财政资金开支标准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1、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2、扩大财政支出核算内容。

  3、擅自增加差旅费补贴,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是指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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