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入会申请新提示 基金规模为优先考量因素(指南)

私募入会申请新提示 基金规模为优先考量因素(指南)
2019年09月16日 22:2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Ambers系统入会申请又有新提示!基金规模为优先考量因素(附入会指南)

  来源:私募工坊 

  一直以来,“入会”都是私募管理人们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

  自协会上次发文要求已发行首只产品的证券类非会员私募管理人于2018年1月31日前提交入会申请后,除了极少数收到入会邮件和反馈的管理人外,大多管理人的会员状态都还停留在“受理”状态。

  新申请通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通过邮件中也有诸如: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管理人登记后的6个月内,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之会员管理 模块及时提交入会资料。”的内容。

  很多私募小伙伴提交入会申请后,迟迟未收到反馈,入会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

  入会申请最新提示

  近日,有小伙伴在提交入会申请时发现,AMBERS系统中又增加了新提示,且证券类、股权创投类的管理人都有类似提示,私募君第一时间为大家做了整理:

  01

  证券类入会提示信息

  02

  股权、创投类入会提示信息

  从上述提示信息可以看出,目前基金管理规模是衡量入会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现阶段协会办理会员入会工作实施要求,协会优先办理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基金规模不少于5亿元或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

  如系统提示所示,对于作为考量因素的“基金管理规模”也有了更清晰的定义,即:

  基金管理规模以相关基金填报的运行表中期末净资产为准。其中,如相关基金新设立、且暂未更新运行表,以募集资金规模为准。针对部分非契约型基金运行表中填报的期末净资产为负的,以运行表中期末总资产与投资者信息中实缴总额二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基金规模统计数据。

  各位私募小伙伴们也可据此自查一下,看看是否是受基金管理规模要求的影响,而导致管理人迟迟未能收到入会审核反馈。

  入会常见问题反馈

  我们将入会反馈中常见的问题做了如下梳理,便于各位私募管理人在提交入会申请前,对下列常见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

  入会常见问题反馈

  一、高管任职证明

  1、请上传所有高管最新的加盖机构公章及社保签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存在第三方代缴,请说明代缴的必要性,并上传与第三方的代缴协议。

  2、请上传所有高管的社保缴纳证明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需加盖机构公章和社保签章。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在系统变更通过后提交入会申请。

  二、办公场所

  1、请说明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人为实际控制人而非本机构的理由。

  2、机构上传的房租租赁合同与系统填报的注册、实际办公地址均不符合,请核实并整改。

  3、请多角度上传机构办公场景,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在系统变更通过后提交入会申请。

  4、 房屋租赁合同已过期,请上传最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冲突业务

  1、请核实贵机构是否存在小额贷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等业务;承诺不进行小额贷款、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等业务;上述问题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待审核通过后提交。

  四、实控人信息

  1、若机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请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上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

  2、请上传正确的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图,若机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请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上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若机构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请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扫描上传。

  3、请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工作、学习经历。

  4、请上传一致行动人协议,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请在系统变更通过后提交入会申请。

  五、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和综合报送平台描述的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出资人信息不一致,请核实。如法律意见书有误请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或盖公章的公司说明函)进行详细说明,如综合报送平台填报有误请出具承诺函承诺在6个月之内在系统进行更新和更改。

  六、出资人

  1、工商存档的出资人信息截图请加盖机构公章及工商签章。

  2、请完整填写出资人工作、学习经历。

  七、验资报告/制度/财务报表

  1、申请机构的实缴出资证明应上传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

  2、相关制度请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

  3、所有财务报表证明请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

  入会的依据及好处

  很多私募小伙伴会问了,既然入会这么复杂,为什么还要入会呢?我们从入会的依据和入会的益处两方面来讨论。

  01

  入会法规依据

  ①根据15年修订的《基金法》第108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②根据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第8、9、10、13和15条分别规定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的情形和权利。

 

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

观察会员

特别会员

①公募基金管理人

①律师事务所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

①全国性的交易所、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

②基金托管人

②会计师事务所

②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②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性的交易所、社会团体

③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a成为观察会员满1年;b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3亿元以上;c无违法违规及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③基金服务机构(经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③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④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受证监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在20亿元以上)

   

④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向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者申请加入其他自律组织,协会可以出具推荐材料

 

向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协会积极支持

向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协会积极支持

   

  02

  入会有哪些好处?

  1、私募想要拥有投顾资质必须要先成为中基协会员。

  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2、成为会员的创投私募有可能享受股份限售期缩短的优惠,可以享受到会费减免等差异化会员服务。创投类私募入会审核将优先办理。

  3、开展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条件之一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2016)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已成为中基协普通会员的私募机构方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4、担任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条件之一

  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包括: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成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条件之一。

  申请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是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或者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6、可获取专属会员信用信息报告

  中基协每季度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报告,是私募管理人的“信用档案”、“信用体检报告”,可反映会员各个相关指标的具体数据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大致位置,可“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

  近日,中基协已向2048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2019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非会员单位是没有的哦!

  入会申请步骤

  我们再接下去谈谈如何申请入会。

  进入方式:登录AMBERS系统—会员管理—会员申请 

  第一步:上传会员登记信息

  第二步:完善会员信息

  这里有所区别的是,若此前未曾提交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管理人,入会资料上传的界面会多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的页签(如下图所示)。需在AMBERS系统上传入会法律意见书。

  换言之, 法律意见书现已成为私募管理人的必备项目。

  注:此页签信息务必认真填写,如填写错误,后期审核通过后将无法修改!

  入会法律意见书需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0291.shtml)的相关内容、格式和要求。

  会员登记信息上传材料内容:

  一、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

  1、满足一年持续经营的资本金或其他收入来源,与支出预算进行比较以确认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其持续经营;

  2、未来一年的大致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向;

  3、持续经营的合规风控措施介绍;

  4、未来一年基金产品的正常清盘、延期清盘、提前清盘和产品转让等计划

  二、历史经营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三年备案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存续时间、产品规模、实际投资标的等情况;

  2、过去三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情况;

  3、因经营活动获得的奖励或收到的处罚等情况;

  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四、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入会费用及审核流程

  先提交申请,再缴纳会费

  进入方式:登录AMBERS系统—会员管理—会费缴纳

  郑重提醒:

  1、在原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预缴入会费,无需再次缴纳入会费。因系统迁移原因,相关机构前期缴费信息经核实后,将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予以显示。

  2、协会收到会费后,将统一将会费缴纳凭证寄到会员机构在协会登记的主要联系人处。各会员机构务必要保证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办公地址准确无误,我们将按照机构填写信息寄送会费发票。如需核对或更改邮寄地址和联络人信息的,请及时在账号管理中查看、修改相关信息。

  01

  入会相关费用

  (1)入会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入会机构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的同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缴纳入会费,缴纳入会费后,协会对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附:会员种类

  中基协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观察会员: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联席会员:针对基金服务机构;

  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等。

  (2)年会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会员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观察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

  2、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3、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3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4、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3)  特别说明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暂停其会员资格,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四)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

  02

  入会审批流程

  (1)初步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1)书面审核申请资料;

  2)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

  3)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4)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5)其他方式。

  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入会申请的初步审核。

  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补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协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2)会长办公会审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入会结果最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全体会员名单并向普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对于未批准入会的,协会公示结果和原因。

  未批准入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预祝各位管理人早日成功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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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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