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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银行信贷业务应该重视借款人的抵押担保条件,因为这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条件之一。然而,也不能因此就出现另一种倾向,即以为只要有了抵押担保品,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可以高枕无忧,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在一些信贷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情形:无论是操作层还是管理层,都把贷款的调查与审批重点放在了有无房产抵押担保条件上,有则大都可以通
行,无则基本否定了。其操作依据是,只要贷款成数合适,即房产价值足以覆盖可能的不良贷款风险就行。而事实上,并不是每一项不良贷款都能依靠抵押房产的拍卖变现来破解。
不能破解的原因之一是处理成本太高。处理抵押房产由于涉及环节太多,所耗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相关费用等大大增加了资金成本,抵减了抵押品的资金现值量,影响到了抵押品的回收价值。
原因之二是不动产抵押品的变现较难。可以说,房产类大都存在变现难的普遍性问题。如住宅类受地段、房型、环境等因素左右,其他房产受接受人的意愿控制,房产市场又总体受政策等宏观因素影响较大,这些综合因素成了抵押品变现难的重要诱因。
原因之三是急于拍卖的抵押房产成了竞拍者竞相压价的首选。一方急于要变现,另一方当然可以趁机压价,且有些抵押品经过了较长的抵押期,本身已贬值,最后受损的自然是银行。这些情况在银行处置的对公对私不良贷款案例中并不鲜见。
因此,要想高效拓展信贷业务,笔者以为,除了要对借款人抵押担保品的变现能力进行严格把关以外,同样丝毫不能忽视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及其变化情况的把握与审查,即在贷款的调查与审批上,首先应该把重点放在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收入状况、主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及变动情况的科学分析与预测上,包括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账龄、存货结构等内容。通过调查与审批,确定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偿还能力有充分保障,方为决定是否予以贷款的首要条件;其次才应该考虑是否有抵押担保,这其实也是欧美等国家银行贷款业务的通常做法。
可见,有抵押担保并非万事大吉。在抵押担保之前慎重把关的,应该是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状况,此乃对公对私贷款能否低风险、高效益发展的一大关键。
(潘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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