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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查询费:到底该收不该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17: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2003年至2004年商业银行的“发卡大战”中,不少消费者在“免年费、送礼品”的促销攻势下,一口气办下数张功能完全相同的银行卡。

  受惠于市场之手的推动和奖惩,我们已经慢慢地习惯了种种“免费”的生活,理所
当然地认为商品的价格必须越来越低,服务必须越来越好。所以,当一些银行悄悄地收取“跨行查询费”时,当即遭到维权人士的诉讼和民意代表的棒喝,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银监会、央行也专门召集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相关负责人,以及国家发改委、外汇局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会谈。

  在这场纠纷中,虽然收费方一再强调了“有偿服务”、“谁受益,谁付费”、“成本费”等一大堆理由,但付费的一方则会很轻描淡写地问上几句:“商场的班车不是服务吗?商场的空调难道仅仅是让商场的员工享用了清凉吗?商场的休息厅和送货车没有成本吗?到乙商场换取商品不存在跨店换手费吗?”简单的问句,要回答的却是深奥的经济问题。

  围绕着是否应该收费、收费多少等问题,收付双方已各自陈述了诸多的理由。但我们遗憾地发现,双方都过多地强调了能否收费的“法律依据”,也因此派生出了成本是多少,是否应该举办听证会等众多原本与收费本质并无直接关系的问题。

  其实,银行的收费是大可不必需要“法律依据”的。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信奉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鲜有为收费制定的“法律依据”。有限的一些法律,也仅仅是针对那些具有明显垄断经营和排他属性的公共事业。很少能听到立法机构为某一充分竞争行业制定“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事例,更不用说举行听证会这一类耗用社会资源的事。作为消费者,你需要做的就是判断,然后决定是用“手”、还是用“脚”投票。而银行作为金融业最庞大、与社会公众接触最广泛的行业,显然不具备“垄断经营”特征和“排他属性”,尽管它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历史承接、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等管制行为,但没有人会否认现今的银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的收费是“收与付”两方自己的事,不是“官”与“民”之间的价格博弈。

  那么,为什么简简单单的“跨行查询收费”会掀起如此轩然大波?为搞清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回到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上来。根据等价交换原理,商品通过交换来实现其价值,价值通过价格来体现,价值决定价格。同时价格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商品一般又由产品和服务组成,产品的交换价格称为产品价格,服务的交换价格多称为收费。因此,收费其实就是一种商品价格。如果买卖双方对一种商品价格产生了严重分歧,那么出现分歧的最可能之处就是“是否经过市场交换”、“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规则”、“价格是否体现了价值”、“价格是否反映了供求关系”等等。

  何为“交换市场”?交换市场就是交易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场所。这个市场必须有约定俗成的规则或得到绝大多数市场参与方认可的管理章程。市场的交易必须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物或通过双方确认的交易契约来完成。在现代金融市场里,为保证交易市场的客观公正,又加入了买卖双方必须及时、准确披露重大信息等强制性规定。

  收费其实就是一种商品价格。如果买卖双方对一种商品价格产生了严重分歧,那么出现分歧的最可能之处就是"是否经过市场交换"、"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规则"、"价格是否体现了价值"、"价格是否反映了供求关系"等等。

  只要有商品交换就必然会有交易价格,银行服务收费本来无可厚非,但在无双方契约的情况下贸然采取收费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一般规律。

  仔细分析邓维捷女士和众多银行用户的遭遇,我们不难发现,收费的过程显然没有经过具有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市场:双方不存在公开交易的场所;参与的双方并非平等、自愿,至少邓女士是不同意此种“被收费”交易的;参与的其中一方———银行并没有主动履行及时、准确披露重大信息的义务,在邓女士“跨行服务费”被扣取之前,无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告知此交易将要发生,银行只以无特定对象的通知方式单方面宣布收取跨行查询费;银行过去和现在都没有与邓女士达成过任何“提供跨行服务、收取服务收费”的契约,是在完全没有契约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了扣取费用的行为。以上所列种种情形,明显有悖于交换市场的基本规则,这种单方面发起和强制执行的交易显然不具备“等价交换”的基础,自然也不可能得到另一方的认可。

  “跨行收费”涉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无疑是“什么是双方交换的价值?价格是否反映了其价值?”在邓女士和她的支持者看来,她们向银行交纳了存款,让渡了原本属于自己权益的货币经营权,“自己将钱存在了某银行”就是自己与银行交换的“价格”,而这种价格充分反映了其价值。作为等价交换,银行除要向自己提供存单约定的利息外,还有责任和义务为自己款项的划拔、运用和查询等提供方便。在美国生活了多年的邓女士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美国是不存在跨行查询收费的。香港也存在着两个

银行卡网络,但取款和查询从不收费。而银行则可能认为,它和客户交换的价值更多的是“存款利息”,至于“跨行查询”等行为,更多地属于“增值服务”,没有包含在交换价格之内,客户必须为“交换价值”之外的服务提供额外费用,更何况此服务还需各银行从中国银联付费购买。

  应该说,双方的认知都不可简单地予以否认。但我们却也不难发现,收付双方的诉求都存在着重大不足。付费方显然只描述了一个在其看来是再自然不过的道理,但仅凭文书,如要强调对簿公堂的完整证据,则稍显事实不足。从我们与银行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邓女士与银行惟一的契约,很可能就是一张只标明金额、期限、利率的存单。一张如此简单的存单,怎能从法律上保护储户原本脆弱的权益?而银行在未与客户取得契约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征收跨行查询费并付之实施,则更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官商”惯性。

  至于说价格是否反映了供求关系,则更是一笔糊涂账。银联说,收费是为了减少资源浪费,方便客户更好地查询;正因为供求关系紧张,绝大多数客户都愿意付费享受快捷的服务;客户则说,银联系统本身并不紧张,每次都能快速登录。大多数客户只会进行必须的查询,还少有人没事“刷着玩”,所谓“资源紧张”,只是中国银联和银行为收费找的一个蹩脚理由而已。也正因为如此,客户根本不会担心因资源紧张而丧失得到服务的机会,甚至敢将银行告上法庭。

  从以上简单而粗浅地分析中,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只要有商品交换就必然会有交易价格,银行服务收费本来无可厚非,但在无双方契约的情况下贸然采取收费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一般规律。客户的诉讼和反对当然也不是着眼于那有限的几角钱,在一个交易市场不健全、交易规则不清晰、交易价值不明朗、交易行为不平等的要素缺失的市场环境里,任何人都有理由怀疑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为捍卫这种权益而采取行动。

  “跨行查询费”风波,充分暴露了现时银行业所凸现的深层次矛盾。一个在市场经济国家不可能发生的商业故事,一个全世界都在削减经营成本、减少服务收费的年代,一个原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之手解决的问题,竟然导致了收付双方的对簿公堂,这当然会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注意。市场要素的缺失、市场机制的失灵,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们在建设和完善一个充分有效的金融市场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实体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其他行业的市场观念和客户

维权意识已经走在了银行业改革的前头。银行业如继续秉承旧的行为习惯开展业务,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维权风波。银行业全面开放在即,留给国内银行业的时间并不很多。如能从一件小事上“窥一斑而知全貌”,看到我们的整体不足,只争朝夕,奋起直追,则“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也”。从这个意义上说,“跨行查询收费”所引发的争议,也许是中国银行业迈向市场化必然要经历的一件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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