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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行为可开财政票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8:31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今后,本市包括从被投资方收取的股份红利、单位间资金拆借等12种行为在内,可以不征收营业税,相关单位可为被收费者开具财政票据,而无须开具发票。昨天,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新规定此次明确规定,今后有12种行为可以不征收营业税,相关单位经本市财政部门批准
后,可使用财政性票据。据了解,这包括了从被投资方收取的股份红利、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等。

  此次,本市财政部门同时明确,还有四大类行为将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分别是单位收取的经国家或本市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内的收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须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开具《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以及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等9种应税行为,应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财政部门透露,今后本市财政部门开始改变票据检查方式,将以往采取的年度集中检查改为“验旧购新”。凡2004年收费及票据年审合格的单位,每次在新购票据时,须到财政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购领新票据。同时,在本通知出台后,原有关财政性票据管理办法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京华时报》(2005年7月12日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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